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工作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 錢其琛
1997年3月10日於北京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7年#第二期

  根據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組成人員名單,共計一百五十名,其中香港委員九十四名,內地委員五十六名。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籌委會正式成立並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一年來,籌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就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緊張而有序地開展工作。到今年二月為止,籌委會共舉行了八次全體會議,下設的六個工作小組共召開了三十一次會議。經過全體委員的共同努力,已經完成了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和臨時立法會議員以及就香港原有法律提出處理意見等重大任務。對於與香港政權交接和平穩過渡有關的重大經濟問題、慶祝香港回歸的有關活動安排等,籌委會也研究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和意見。現在,我就籌委會一年來的主要工作報告如下。

  一、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 編輯

  籌委會成立後所進行的首要工作就是籌組由四百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須由這個推選委員會推舉產生,然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組建推選委員會是整個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的「龍頭」。

  去年4月,籌委會就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在香港開展了廣泛的諮詢活動,先後舉行了16場諮詢會議,香港各界的336個團體、一千多位人士參加了諮詢。在充分吸納港人意見的基礎上,籌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辦法規定,推選委員會的前三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基層、宗教等界的委員以及第四部分人士中的原政界人士,均由籌委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每部分差額比例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第四部分人士中還包括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其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名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依照全國人大的決定自動成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的產生辦法由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推選委員會的委員採用公開和自願報名參選的辦法,受到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歡迎。報名十分踴躍,參選人數多達5789人。在這5789人的範圍內,籌委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推薦,提出了2545名建議人選。由於委員們提出的建議人選已兼顧到香港各界、各方面之間的平衡,代表性相當廣泛,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完全按照委員們提出的建議人選所獲推薦數多少的順序,確定為推選委員會四部分人士的候選人名單。1996年11月2日,籌委會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了34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他們與26名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經協商推舉出來的34名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一起,組成了400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

  二、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如何產生是香港各界矚目的一件大事。按照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推選委員會以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籌委會研究後認為,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更易為廣大港人所接受。籌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採納了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

  按照上述辦法,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具體產生過程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提名,凡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先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表明參選意願,經主任委員會議進行資格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然後由推選委員會委員在參選人範圍內提名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人選。第二階段是確定候選人,凡獲得推選委員會委員五十人或五十人以上提名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最後是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在香港公開報名參加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選舉的有三十一人。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進行資格審查後,確定其中的八人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推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香港舉行,由推選委員會委員進行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結果,董建華、楊鐵樑、吳光正三人都獲得五十人以上的提名,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之後,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在香港組織了候選人答問會議,三位候選人分別介紹了各自的施政主張,並現場回答了各界別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提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推選委員會在香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當天,四百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全部出席了會議。選舉結果,在三百九十八張有效票中,董建華獲三百二十票,當選為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李鵬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十一次全體會議,決定根據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人選,任命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李鵬總理隨即簽署了任命董建華的國務院第二百零七號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過程貫穿了民主的精神,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無論是候選人的提名,還是答問會議,以及最後的投票選舉,投票後的開票、唱票和計票均對新聞媒體開放,全過程並通過電視用中文、英文、粵語現場直播。現場有數百名記者進行採訪報道。香港社會和國際輿論對這次選舉的透明度一致予以好評。

  三、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 編輯

  關於設立臨時立法會的問題,籌委會成立後,及時地進行了研究。委員們一致認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既有實際需要,也有法理依據。

  我國政府出於中英合作以利於香港政治體制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的願望,本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方面特別作出了安排。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規定,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該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直通車」安排。但是,英方不顧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相銜接的原則以及中英兩國政府達成的有關協議,一意孤行地推行所謂「政改方案」,毀棄了這一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一九九四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宣布港英最後一屆立法局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隨英國對香港管治的結束而終止。

  按照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議員必須通過分區直接選舉等三種方式選舉產生,這在港英管治下無法進行,也不可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很短的時間內完成。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有許多事項需要由立法機關來負責或參與,這是保證香港的平穩過渡和特別行政區的有效運作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成立一個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臨時立法會,作為第一屆立法會產生前的一項臨時性安排,是體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則的最合適的辦法。

  香港有一些輿論對籌委會決定設立臨時立法會的權力表示質疑,實際上全國人大上述決定第二條已規定,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設立臨時立法會屬於這個範疇。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一個權力機構,籌委會已被授權就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項作出決定,設立臨時立法會的有關權力已包含在授權之內。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必須有立法機構的實際情況和全國人大的上述決定,一九九六年三月,籌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了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十月,通過了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其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主。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之後組成並開始工作,主要任務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作制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參與必要的人事安排。其工作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時間不超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籌委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和上述辦法是符合一九九○年四月四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推選委員會在深圳選舉產生了臨時立法會的六十名議員。今年一月二十五日,臨時立法會議員又以互選方式選舉范徐麗泰為臨時立法會主席。在臨時立法會的六十名議員中,既有工商界人士,也有不少來自勞工、基層的代表。報名參選的三十四名現任港英立法局議員,三十三人當選。就是說,現任港英立法局的大部分議員已當選為臨時立法會的議員。臨時立法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從而得到了香港社會的認同。

  四、開展對與香港政權交接和平穩過渡有關的重大經濟問題的研究 編輯

  保持香港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對實現香港平穩過渡、保持香港長期繁榮和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籌委會設立了經濟小組,充分發揮港人的參與作用,對涉及香港政權交接和平穩過渡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或意見。籌委會就香港經濟有關的問題做了以下工作。

  (一)關於與平穩過渡和政權交接有關的問題。

  九七/九八年度財政預算案跨越「九七」,且執行的時間大部分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是一項關係到平穩過渡的重大事項,為此,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成立了專家組,由中英雙方共同編制該年度的財政預算案。籌委會經濟小組提出,預算案的編制原則應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預算開支的增長要與當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相適應,要有利於香港經濟的長遠發展,社會福利的增長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同時對預算案的多項開支、收入政策以及為成立特別行政區所需費用等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這些意見已為我主管部門所接受並在對英磋商中提出。目前,中英雙方已就預算案的開支部分、收入部分取得共識,編制出了一份涵蓋十二個月的預算案,為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正常運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金融的穩定對香港經濟、社會的穩定至關重要。籌委會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保持香港金融穩定、發展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許多意見和建議,並形成了書面材料

  政府資產交接是政權交接的重要組成部分。籌委會經濟小組研究了政府資產的類別和管理體制,對應移交的資產的範圍、方式提出了意見,並為我有關部門所接納,目前通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與英方的磋商正在進行。

  (二)關於香港的大型基建問題。

  大型基建對香港經濟的長遠發展有深遠影響,保持其連續性,有助於香港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穩定。但是大型項目的投資巨大,影響深遠,關係到未來特別行政區的責任承擔和長遠利益。為此,中方要求英方將多個跨「九七」的重大項目列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磋商的範圍。籌委會經濟小組先後研究了香港新機場第二條跑道計劃和西北鐵路計劃等大型基建項目。根據經濟小組提出的儘快興建新機場第二條跑道具有必要性、有利於提高新機場的整體效益的意見,中英機場委員會經過磋商後,作出了興建香港新機場第二條跑道的決定。對於耗資上千億港元的西北鐵路計劃,經濟小組對其方案的合理性、成本效益提出了許多中肯的意見,這些意見並得到了香港社會的廣泛認同和支持。最近,港英政府決定對原方案進行大幅度的修改。

  (三)關於香港長遠發展的有關問題。

  籌委會經濟小組對關係香港經濟發展方向的若干具體問題開展了研究,並完成了研究報告。這些研究成果和建議將提供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考。

  五、關於法律方面的工作 編輯

  在法律方面,籌委會首先研究了我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實施問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我國國籍法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由於歷史形成的原因,國籍問題在香港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如何根據國籍法確定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身份,香港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社會都十分關注。籌委會根據基本法和國籍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政府對香港居民國籍問題的一貫政策,結合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提出了靈活寬鬆的處理方案,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就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體實施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的建議。根據這一建議,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籌委會還研究了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即哪些人可以成為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問題。這個問題雖已有原則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具體問題。籌委會針對香港的具體情況,從穩定社會和人心的大局出發,本着有利於平穩過渡的原則,提出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以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時參考。

  國籍法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具體實施問題的解決,受到了廣大香港同胞的好評,不僅起到了穩定人心的作用,而且為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涉及的處理有關國籍和永久性居民身份問題的工作提供了依據。

  法律方面的另一項主要工作是根據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全面審查香港原有法律,以便在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時對其中有在的與基本法相牴觸的各種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籌委會完成了對所有香港現行成文法律共六百四十多項條例和一千一百多項附屬立法的審查和研究工作。根據審查的情況,原有法律中有幾種牴觸基本法的情況:一是體現英國對香港殖民統治的法律四已全部不適用;二是在一些條例或附屬立法中有部分條款牴觸基本法;三是對法律中普遍存在的用詞和名稱牴觸基本法。籌委會認為,應針對不同情況,分別處理。除極少數與基本法相牴觸的法例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外,對於其他絕大多數的法律,可通過一些解釋和適用原則或名稱、詞句替換原則解決問題,從而使這些法律均可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這樣做完全符合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

  處理香港原有法律時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處理一九九一年六月英方不顧我方反對,未經雙方磋商同意單方面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關於基本法的決定,只有基本法才能具有凌駕於香港其他法律以上的地位。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包含有該法具有凌駕地位的條款,是牴觸基本法的。不僅如此,港英根據該條例的凌駕地位,單方面對香港原有法律作出大面積、大幅度的修改。英方的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中關於「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的規定。籌委會建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仍可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但其中涉及其凌駕地位的條款應予以刪除。極少數的條例,由於人權法案的凌駕條款而作出了重大修改,對這些重大修改,籌委會也建議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根據以上情況,籌委會提出了《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問題的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六、慶祝活動方面的有關安排 編輯

  香港回歸祖國,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一件大喜事。屆時舉辦各類活動慶祝回歸,是廣大香港同胞的共同願望。為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使各項活動得以良好組織和順利進行,籌委會確定了香港回歸祖國民間慶祝活動總體方案的大致框架,支持並推動成立了「香港各界慶祝回歸委員會」(簡稱「慶委會」)。「慶委會」由逾千名香港人士組成,設主席團和執行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在籌委會統一部署下,發動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香港回歸祖國的慶祝活動,籌劃、組織全港性民間的慶祝活動,推動各界別、各地區開展慶祝活動。「慶委會」得到香港各界人士的支持,目前正在積極籌劃迎接香港回歸的幾個大型的民間慶祝活動。

  為了永久紀念香港回歸祖國這一歷史盛事,籌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建立香港回歸祖國紀念碑的決議》,建議在香港建立一座香港回歸紀念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籌建。

  鑑於在慶祝香港回歸的各項活動中將大量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為了維護區旗、區徽的尊嚴,籌委會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以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通過這個暫行辦法,對正確地使用區旗、區徽作出指引。

  此外,籌委會還就香港文化領域內一些與平穩過渡相關並為廣大港人所關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或作出了決定。例如,現行香港教科書中有些內容既不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九七」之後的變化不相適應,與「一國兩制」的精神及基本法相牴觸,需要進行修改。為此,籌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教科書問題的決議》,對「九七」後香港教科書的編訂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引。再如,在香港現有的公眾假日中,有的是反映英國統治香港的事實的,帶有殖民主義色彩,在「九七」之後應作出調整。為此,籌委會作出決定,對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和一九九八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作出了過渡性安排,一九九八年及其以後的公眾假日則留待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考慮到在香港所謂公眾假日並不適用於全體市民,公眾假日並不一定就是勞工有薪假日,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還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關於一九九七年下半年香港勞工有薪假日安排的建議》,建議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列為勞工有薪假日。

  各位代表!

  「一國兩制」是我國政府處理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籌委會所進行的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工作,就是要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創造條件,打好基礎。為此,籌委會在制訂有關辦法、作出有關決定時,都是以「一國兩制」的方針為指導,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為根據。同時,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籌委會堅持面向港人,依靠港人,充分吸納港人的意見,推動廣大港人參與到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偉大事業中來。正因為如此,籌委會的工作取得了順利進展。我們還高興地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後,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工作也在順利進行。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董建華先生公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行政會議的成員名單。二月二十日,董建華先生提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二十三名主要官員也獲得了國務院任命。這兩件事在香港也獲得了廣泛好評。目前,香港的回歸大局已定,形勢令人鼓舞。籌委會下一階段的重要工作是抓緊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以便在一九九八年早些時候進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選舉。

  各位代表,以上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一年多來工作情況的報告,請大會審議。

  謝謝各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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