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2014年)
本辦法已於2022年2月25日被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2022年)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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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編輯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基本標準為:
(一)單位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兩年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人次以上,且該累計獻血人次數不小於本單位在職員工總數50%的單位;或者兩年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支持無償獻血工作,在組織自願無償獻血、保障血液供應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三)特別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為普及無償獻血知識,弘揚無償獻血人道主義精神,營造無償獻血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捐贈人民幣、采供血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達到5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無償獻血促進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擇優推薦;軍隊和武警部隊無償獻血促進獎以師(旅)級單位為推薦單位,由軍隊各大單位衛生部門擇優推薦。
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10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其獲獎標準為:
(一)無償獻血能夠滿足臨床用血需求,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當地獻血人群中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以上;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電視等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置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置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其獲獎標準為:
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自願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權限和程序
編輯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審核、公示、報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公示、報送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覆審、公示、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權限上報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地市有關部門收集、審核、統計相關申請材料,對審核結果,在本地區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報送推薦材料;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初審確定的合格名單,在本省(區、市)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向「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報送推薦材料;
(四)「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對各省級有關單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覆審,對覆審確定的合格名單,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曾在不同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提出申報的,各地應當認真核對有關獻血者信息,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編輯第十八條 申報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公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於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後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計生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公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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