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規定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規定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
2021年7月13日
有效期:2021年7月13日至今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規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遴選,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組織審核上報申報材料。

第三條 國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申報遴選的評審推薦。

專家委員會應由文物保護、歷史、考古、建築、規劃、地理、法律等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應當具有重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突出的社會、文化意義,至少符合以下價值標準之一:

(一)在人類起源和演化進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在中華文明起源、發展,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形成、發展歷程中具有標誌性和代表性;

(三)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直接相關,或者與中國共產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改革開放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直接相關;

(四)突出體現中華民族創造力與精神追求的代表性建築、文化景觀、歷史名勝或建設規劃成就。

第五條 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被核定公布為省級或者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二)文物本體構成明確,且保存狀況良好;

(三)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做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四)所有人、使用人明確,且權責清晰。

第六條 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考察,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推薦意見。

第七條 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

(二)專家委員會推薦意見書;

(三)申報書,內容包括文物簡介、文物本體構成清單、價值評估與對比分析,以及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公布文件、專門管理機構建設情況或者專人負責情況的說明等記錄檔案;

(四)文物所有人、使用人證明文件。屬於私人所有的,應當附所有人同意申報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具有特殊價值的文物,地方政府未申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或者直接組織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不予上報的,國家文物局可直接確定進入遴選程序,並指定補充申報材料。

第九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遴選工作包括形式審核、現場考察、專家評審、徵求意見、形成報送意見。

第十條 國家文物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現場考察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開展,重點審查申報對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保護管理狀況。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按照文物類型分組審議並投票表決,形成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專家委員會推薦意見形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議名單,書面徵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以及專家代表召開會議,形成申報遴選報送意見,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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