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制定機關:交通運輸部 |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引發 |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工作考核,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的意見》(交公路發〔2014〕1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所有開通運營1年以上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含停車區,下同)。
第二章 評定原則和標準
編輯第三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服務導向、統一標準、分級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由高到低分為百佳示範、優秀、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級。其中:停車區的服務質量等級分為達標和不達標兩個等級。
第五條 達標服務區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評定,無名額限制。百佳示範和優秀服務區在達到規定服務標準的基礎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評定。為鼓勵爭先創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百佳示範和優秀服務區的評定名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已開通運營1年以上服務區總數的5%和20%。
第六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內容主要包括公共衛生間、公共場區、餐飲、便利店、加油(加氣、充電)站、車輛維修站、客房、綜合服務和基礎管理的服務質量。其中:停車區評定內容主要包括公共衛生間、公共場區的服務質量。具體記分標準按照《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記分標準》(附件1)和《全國高速公路停車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記分標準》(附件2)執行。
第七條 全國達標服務區的記分標準滿分為800分。單項考核得分率大於70%且總得分大於700分的,評定為達標服務區;單項考核得分率小於或等於70%以及總得分小於700分的,評定為不達標服務區。其中,達標停車區的記分標準為200分。考核得分大於或等於160分的,評定為達標停車區;考核得分小於160分的,評定為不達標停車區。
第八條 全國優秀服務區的記分標準滿分為900分。單項考核得分率大於70%且總得分大於800分的,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評定名額並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評定為優秀服務區。得分符合前述條件但按序排名超出評定名額的,評定為達標服務區。
第九條 全國百佳示範服務區的記分標準滿分為1000分。單項考核得分率大於70%且總得分大於900分的,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評定名額並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為候選百佳示範服務區。得分符合前述條件但按序排名超出評定名額的,評定為優秀服務區。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編輯第十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歸口交通運輸部公路局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中國公路學會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中國公路學會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業專家,成立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評定的部署、協調和監督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與相關行業專家,成立省級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評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定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全國達標和優秀服務區評定工作由省級評定委員會組織實施。全國百佳示範服務區經省級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全國評定委員會核查評定。
第十三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每兩年開展1次,不收取評定費用。
第四章 評定程序及方法
編輯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運營管理單位於評定年份的7月31日前開展自評,並將自評結果以及定級申請報送省級評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級評定委員會於評定年份的8月31日前,開展考核或檢查,並結合日常明查暗訪和公眾滿意度調查情況,評定優秀、達標和不達標服務區,並將評定結果報送全國評定委員會備案。對申報全國百佳示範服務區的,省級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全國評定委員會核查評定。
第十六條 全國評定委員會於評定年份的9月30日前,組織考核檢查,結合日常明查暗訪等相關情況,對各地申報的全國候選百佳示範服務區進行初步評定。
第十七條 服務質量等級初步評定結果全部產生後,由全國評定委員會統一匯總,並通過交通運輸部網站集中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個月。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服務區,由全國評定委員會組織命名和授牌,並通過媒體公布。
第十八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標識和證書式樣由全國評定委員會統一設計。百佳示範服務區的標識和證書,由全國評定委員會製作與核發。優秀和達標服務區的標識和證書,由省級評定委員會按照規定式樣和要求製作與核發。服務質量等級標識須置於服務區最明顯位置。
第十九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結果有效期為兩年。已評定為達標以上等級的服務區兩年後未繼續參加等級評定的,原評定等級廢止,相關標識和證書由原核發單位收回。
第二十條 對評定為不達標的服務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規定要求完成整改的,按照未履行公路養護義務的情形,嚴肅處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公開通報,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全國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全國和省級評定委員會應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結合公眾舉報投訴情況,加強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對服務質量明顯下降,已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服務區,要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規定要求完成整改的,相應降低評定等級。
第二十二條 發生群體性中毒事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即為不達標服務區;已被評定為達標以上等級服務區發生前述情況的,撤銷其評定等級,降為不達標服務區。
第二十三條 已評定等級的服務區因改擴建等原因停止運營的,暫時中止其等級;待恢復運營後,按照原申請等級重新評定。
第二十四條 被撤銷評定等級的服務區,應嚴格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整改意見實施整改。整改驗收合格並保持1年時間後,可重新申請等級評定。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第二十五條 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實施方案和記分細則由全國評定委員會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百佳示範服務區和優秀服務區評定名額,由全國評定委員會結合高速公路服務區數量變化和服務質量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全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記分標準
2.全國高速公路停車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記分標準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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