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缺額補充問題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缺額補充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1月8日
(1955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黑龍江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其缺額如何補充,是否可由上級委派的問題,決定: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該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在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中推舉一人報請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批准暫時代理其職務,等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下一次會議的時候補選。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是同時行使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機關的職權的,因此,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高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該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指定一人暫時代理院長的職務,等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下一次會議的時候補選;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該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委員會在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指定一人暫時代理院長的職務,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下一次會議的時候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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