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中國人民志願軍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有功人員勛章獎章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中國人民志願軍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有功人員勛章獎章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2月12日 |
(1955年2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中國人民響應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的偉大號召所組成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協同朝鮮人民軍英勇作戰,抵抗了美國侵略,對保衛祖國的安全,保障亞洲和世界的和平,是有卓越功勛的。為了表彰中國人民志願軍的有功人員,發揚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現決定援用關於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勛章獎章的決議,授予中國人民志願軍有功人員勛章、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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