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津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費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津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費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2月12日
(1955年2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人每月津貼工作費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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