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勛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勛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2月12日
(1955年2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同全國人民一起,英勇地進行了長期革命戰爭,戰勝了國內外反革命武裝力量,取得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對中國人民革命事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是有卓越功勛的。為了表彰革命功勛,發揚光榮傳統,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八一勛章和八一獎章、獨立自由勛章和獨立自由獎章、解放勛章和解放獎章,分別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的有功人員。
  勛章、獎章的授予辦法,另以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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