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6月23日
(1955年6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註:1981年第1期公報補充收入)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關於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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