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9年8月29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上) 發布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發布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
(1999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
為保證澳門平穩過渡、政權順利交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其全部議員產生後,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互選產生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審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須予通過的必備法案等,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自1999年12月20日開始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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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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