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8年9月19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發布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發布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30號

(1998年9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注意到,目前澳門的反貪機構和審計機構的設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有不符之處,同時澳門也沒有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單獨的海關。為實施基本法,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順利運作,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上三個部門的具體職權和組織結構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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