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宋文/卷五十一

卷五十一

范義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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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恭,孝建初為領曹郎。

殷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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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衤覃內。《通典》五十,孝建元年十一月,領曹郎范義恭議。

周景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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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遠,孝建初為祠部郎中,大明中為領軍長史。

參議殷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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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宣爾,宗廟大禮,宜依古典則。是皇宋開代成准,謂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郎中周景遠參議詔可。

天子為皇后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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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

太子妃喪不舉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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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嘗。至尊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宋書·禮志》四,大明五年十月,領軍長史周景遠議。

殷祠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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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禮記》雲「天子袷袷嘗,」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乾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於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咸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違。《宋書·禮志》三,大明七年二月,領軍長史周景遠議,又見《通典》五十。

王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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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祀之,孝建初太學博士。

郊祠灌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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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周禮》,大宗伯「佐王保國,以吉禮事鬼神祗,祀昊天」。則今太常是也。以郊天,太常亞獻。又《周禮》外宗云:「王后不與,則贊宗伯」。鄭玄云:「後不與祭,宗伯攝其事。」又說云:「君執圭瓚裸屍,大宗伯執璋瓚亞獻」。中代以來,後不廟祭,則應依禮大宗伯攝亞獻也。而今以太尉亞獻。鄭注《禮·月令》云:「三王右司馬,無太尉。太尉,秦官也。」蓋世代彌久,宗廟崇敬,攝後事重,故以上公亞獻」。

  又議:履時之思,情深於霜露;室戶之感,有懷於容聲。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鄭注《儀禮》有司雲,天子諸侯祭於礻方而繹,繹又祭也。今廟祠闕送神之,將移祭於礻方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宋書·禮志》三,孝建二年正月,太學博士王祀之議。

朱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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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膺之,會稽人,孝建初為太常丞,遷祠部郎中。

殷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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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禮》云:「中月而衤覃,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謂二十七月既衤覃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衤覃不得祭也。又《春秋》閔公二年,吉於莊公。鄭玄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衤覃。」雲又不衤覃明衤覃內不得也。按王肅等言於魏朝雲,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舊說三年喪畢,遇,遇袷則袷,鄭玄云:「以孟夏,袷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太常丞朱膺之議,又見《通典》五十。

郊祠灌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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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今太常即宗伯也。又袁山松《漢·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事,掌贊天子。」無掌獻事。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可,不由秩宗貴官也。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陰陽之義也。殷人先求諸陽。」「樂三闋,然後迎牲。」則殷人後灌也。「周人注求諸陰。」「灌用鬯。達於淵泉。既灌,然後迎牲。」則周人先灌也。此謂廟祭,非謂郊祠。按《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將之事。」鄭注云:「,灌也,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祥。淵儒注義,炳然明審。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宋書·禮志》三,孝建二年,太常丞朱膺之議。

皇后為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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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雲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膺之雲,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製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太常丞朱膺之議。

皇子出後告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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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云: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宋書·禮志》四,孝建三年五月,祠部朱膺之議。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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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當謂傳國嗣君母,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啟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績重勛,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議。《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祠部郎中朱膺之議。

王子出後告廟臨軒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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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昭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宋書·禮志》四,大明元年六月,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祠部郎朱膺之議。

皇后為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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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尋禮文,心喪不應再衤覃。皇代考驗,已為定製。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以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宋書·禮志》二,大明二年正月,領曹郎朱膺之議。

郊祀遇雨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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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先儒論郊,其議不一。《周禮》有冬至日圜丘之祭。《月令》孟春有祈谷於上帝。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也,祈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謂郊也。二祭異時,其神不同。諸儒雲,圓丘之祭,以后稷配。取其所在,名之曰郊,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名雖有二,其實一祭。晉武舍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既以至日,理無常辛。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雲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夫祭之禮,「過時不舉」。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既以告日,而以事不從,祀重敬,謂宜便告。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宋書·禮志》三,大明二年正月,曹郎朱膺之議。

殷祭章後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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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云:「周人歲俱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愚謂同王燮之孫緬議。《宋書·禮志》四,大明二年二月,祠部朱膺之議。

王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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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膺之,孝建中太學博士。

天子為皇后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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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衰不可以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雖釋衰襲冕,尚有緦麻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

皇后為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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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哀喪所極,莫深於屍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按《周禮》,為兄弟既除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禮可知也。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

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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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於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

庾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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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南陽新野人,孝建中為宗愨豫州長史,帶梁郡,歷平西司馬。泰始初遷右軍司馬,與孔覬等舉兵,應晉安王子勛,吳喜擊斬之。

與吳喜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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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統戎旅,已次近路,卿所在著名,今日何為立忠於彼邪?想便倒戈,共受河山之賞。《宋書·吳喜傳》。喜東討,至永世,得庾業,劉延熙書送尋陽王子房檄文,與喜書云云。

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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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孝建中太學博士。

皇子出後告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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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實紹廣漢殤王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宋書·禮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學博士傅休議。

閏月周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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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晉元、明二帝,並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准,則是今比。《宋書·禮志》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死,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博士傅休議。

孫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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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之,孝建中太學博士。

國子為生母求除太夫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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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人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孫豁之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