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宋文/卷五十八

卷五十八

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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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川長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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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主名英媛,文帝第六女,適東陽太守王藻。景和中,讒之於前廢帝,藻坐下獄死,與王氏離婚。泰始初,改適豫章太守庾沖遠,未及成禮,沖遠卒,復還王族。

上表乞還身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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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妾遭隨奇薄,絕於王氏,私庭囂戾,致此分異。今孤疾煢然,假息朝夕。情寄所鍾,唯在一子。契闊荼炭,特兼憐愍,否泰枯榮,系以為命。實願申其門釁,還為母子。推遷黽勉,未及自聞。先朝慈愛,鑒妾丹衷。若賜使息徹歸第定省,仰揆天旨,或有可尋。今事迫誠切,不顧典憲,敢緣恩燾,觸冒披聞。特乞還身王族,守養弱嗣。雖死之日,實甘於生。《宋書·孝武文穆王皇后傳》。後弟藻,尚臨川長公主,藻死離婚,太宗以江學攵《讓婚表》遍示諸主。於是上表,從之。

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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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秀,彭城王義康女。

露板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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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凶滅無狀,孤負天明,存荷優養,沒蒙加禮,明罰羽山,未足敕法。烏烏微心,昧死上訴,乞反葬舊塋,糜骨鄉壤。《宋書·彭城王義康傳》,大明四年,義康女玉秀等露板辭,詔聽並加資給。

范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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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氏,太子左衛率王錫妻。錫,僧達兄。

與夫弟僧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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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謝太傅奉寡嫂王夫人如慈母,今蔡興宗亦有恭和之稱。《宋書·蔡興宗傳》,《南史》二十九。

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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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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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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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西堂施局腳床銀途釘。《宋書·武帝紀》下,宋國既建,有司奏。

奏請崇蕭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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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聞道積者慶流,德洽者禮備,故祗敬表於崇高,嘉號彰於盛典。伏惟太妃母儀之德,化穆不言,保翼之訓,光被洪業。雖幽明同慶,而稱謂未窮,稽之前代,禮有恆准。宜式遵舊章,允副群望,臣等參受宋皇太后號。《宋書·孝懿蕭皇后傳》,高祖踐祚,有司奏。

奏用廟祀歌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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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朝肇建,廟祀應設雅樂,太常鄭鮮之等八十八人各撰立新哥,黃門侍郎王韶之所撰哥辭七首,併合施用。《宋書·樂志》一,永初元年七月,有司奏。又見《御覽》五百六十六。

又奏改太樂諸歌舞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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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舊正旦設樂參詳,屬三省改太樂諸哥舞詩,黃門侍郎王韶之立三十二章合用,教試日近,宜逆誦習,輒申攝施行。《宋書·樂志》一,永初元年十二月,有司又奏。

奏請推恩外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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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孝之德,盛於榮親。一人有慶,光被萬國。是以靈文寵於西京,壽張顯於隆漢。故平原太守趙裔、故洮陽令蕭卓,並外屬尊戚,不逮休寵。臣等仰述聖思,遠稽舊章,並可追贈光祿大夫,加金章紫綬。裔命婦孫,可豫章郡建昌縣君,卓命婦趙可吳郡壽昌縣君。《宋書·孝穆趙皇后傳》,永初二年有司奏。

奏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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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皇帝配南郊,武區皇后配北郊。《宋書·少帝紀》,永初三年九月,有司奏。

奏上張太后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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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聞嚴親敬始,所因者本,克孝之道,由中被外。伏惟夫人德並坤元,徽音光劭,發祥兆慶,誕啟聖明。宜崇極徽號,允備盛則。從《春秋》母以子貴之義,遵漢、晉推慶之典,謹上尊號為皇太后,宮曰永樂。《宋書·武帝張夫人傳》。夫人生少帝,少帝即位,有司奏。

奏上胡太后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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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聞德厚者禮尊,慶深者位極。故宮既構,詠歌先妣;園陵崇衛,聿追來孝。伏惟先婕妤柔明塞淵,光備六列,德昭坤範,訓洽母儀。用能啟祚聖明,奄宅四海。嚴親莫逮,天祿永違。臣等遠准《春秋》,近稽漢、晉。謹上尊號曰章皇太后,陵曰熙寧,立廟於京師。《宋書·武帝胡婕妤傳》,婕妤生文帝,賜死。文帝即位,有司奏。

奏免何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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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州刺史王弘上會稽從事韋詣解列,先風聞餘姚令何玢之,造作平床一乘,舴艋一艘,精麗過常,用功兼倍,請免玢之官。《御覽》七百七十一引《元嘉起居注》,有司奏,詔可,案:王弘為揚州,在元嘉初。

奏無讀土令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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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案道娛啟事,以土令在近,謂幘不宜變。萬秋雖雲幘宜仍舊,而不明無讀土令之文。今書舊事於左。《魏台雜訪》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闕不讀。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隨日時,不以五行為分也。是以服黃無令。《宋書·禮志》二,元嘉六年,有司奏。

奏掖庭有故不舉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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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今礻勺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正。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情罔極,必在視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所上。《宋書·禮志》四,元嘉七年四月,有司奏,詔可,又略見《通典》五十二。

奏無兩衤覃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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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禮有衤覃,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糹┪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衤覃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衤覃,宣下以為永制。《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元嘉十七年,有司奏。)

奏請用何承天新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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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歷改憲,經國盛典,爰及漢、魏,屢有變革。良由術無常是,取協當時。方今皇猷載暉,舊域光被,誠應綜核晷度,以播維新。承天曆術,合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歷》。《宋書·歷志》中,元嘉二十年,何承天上新曆,詔外詳議,有司奏。

上彭城王義康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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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康昔擅國權,恣心陵上,結朋樹黨,苞納凶邪。重釁彰著,事合明罰。特遭陛下仁愛深至,敦惜周親,封社不削,爵寵無貶。四海之心,朝野之議,咸謂皇德雖厚,實撓典刑。而義康曾不思此大造之德,自出南服,詭飾情貌,外示知懼,內實不悛。窮好極欲,干請無度。聖慈含弘,每不折舊,矜釋屢加,恩疇已往。而陰敦行李,方啟交通之謀,潛資左右,以要死士之命。崎嶇伺巢,不忘窺窬。時猶隱忍,罰止仆侍。狂疾之性,永不懲革,凶心遂成,悖謀仍構。遠投群醜,千里相結,再議宗社,重窺鼎祚。賴陛下至誠感神,宋歷方永,故奸事昭露,罪人斯得。周公上聖,不辭同氣之刑;漢文仁明,無隱從兄之惡。況義康釁深二叔,謀過淮南,背親反道,自棄天地。臣等參議,請下有司削義康王爵,收付廷尉法獄治罪。《宋書·彭城王義康傳》,元嘉二十二年,范曄等謀反,事逮義康,有司上奏。於是免義康子女為庶人,絕屬籍,徙付安成郡。

奏換民資以充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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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用不充,揚南徐兗江四州富有之民,家資滿五千萬,僧尼滿三千萬者,並四分換一。過此率,討事息即還。《宋書·索虜傳》,元嘉二十七年,有司奏。

奏皇子宜為生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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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而比世諸侯咸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宋書·禮志》二,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死,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有司奏云云。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奏上路太后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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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聞歷集周邦,徽音充嗣,氣淳漢國,沙麓發祥。昔在上代,業隆胙遠,未有不敷陰教以闡洪基,膺淑慶以載聖哲者也。伏惟淑媛,柔明內昭,徽儀外范,合靈初迪,則庶姬仰耀;引訓蕃閫,則家邦被德。民應惟和,神屬惟社,故能誕鍾睿躬,用集大命。固靈根於既殞,融盛烈乎中興。載厚化深,聲詠允緝,宜式諧舊典,恭享極號。奉尊號曰皇太后,宮曰崇憲。《宋書·文帝路淑媛傳》,淑媛生孝武帝,隨世祖出蕃。世祖入討元兇,淑媛留尋陽。上即位,遣建平王宏奉迎,有司奏。

奏不應致拜太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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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旨謙光,尊師重道,欲致拜太傅,斯誠弘茲遠風,敦闡盛則。然周之師保,實稱三吏,晉因於魏,特加其禮。帝道嚴極,既有常尊,考之史載,未見茲典。故卞壺孫楚,並謂人君無降尊之義。遠稽聖典,近即群心,臣等參議謂不應有加拜之禮。《宋書·江夏王義恭傳》,世祖即阼,進位為太傅,上不欲致禮太傅,諷有司奏。

奏請議殄寇告二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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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義宣、臧質,干時犯順,滔天作戾,連結淮岱,謀危宗社。質反之始,戒嚴之日,二郊廟社,皆已遍陳。其義宣為逆,未經同告。輿駕將發,醜徒冰消,質既梟懸,義宣禽獲,二寇俱殄,並宜昭告。檢元嘉三年討謝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廟。賊既平蕩,唯告太廟、太社,不告二郊。禮官博議。《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六月,八座奏。

奏議殤及無後廟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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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平沖王彥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臣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末詳毀靈立廟,為當他《宋書·禮志》四,孝建元年七月,有司奏,又見《通典》五十二。

奏裁諸王車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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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服以庸,《虞書》茂典;名器慎假,《春秋》明誡。是以尚方所制,禁嚴漢律。《江夏王義恭傳》作「漢有嚴律」。諸侯竊服,雖親必罪。自頃以來,下僭彌盛。《傳》作「降於頃世下僭滋極。」器服裝飾,樂舞音容,通於王公,達於眾庶。上下無辨,民志靡一,今表之所陳,《傳》作「義恭所陳」。實允禮度。九條之格,猶有未盡,謹共附益,凡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施帳並沓。蕃國官正冬不得跣登國殿,及夾侍國師令及油戟。公主王妃傳令,不得朱服。輿不得重槓。傳作。鄣扇不得雉尾。劍不得鹿盧形。槊不得孔雀白《南史》作「白筆」。夾轂隊不得絳襖。平乘誕馬不得過二匹。胡伎不得彩衣。舞伎正冬著衣,不得莊面蔽花。正《傳》作「裝面」,無「蔽花」正三字。冬會不得鐸舞、杯半舞。長喬伎、透狹舒、丸劍、《傳》作長透狹舒劍、博山伎、緣大童枝、升五案伎。《傳》作「博山緣大童升五」,案:無三「伎」字。自非正冬會奏舞曲,不得舞。諸妃主不得著兗帶。《傳》、《南史》作「緄帶」。信幡,非台省官悉用絳。郡縣內史相及封內官長,於其封君,既非在三,罷官則不復追敬,不合稱臣,正宜上下官敬而已。《傳》無「正上敬」三字,但作「宜止下官」而已。諸鎮常行,前後不得過六隊,白直夾轂,不在其限。刀不得過銀銅為裝。《傳》「和」為「飾」。諸王女封縣主、諸王子孫襲封王王之妃《傳》作「襲封之王妃」。及封侯者夫人行,並不得鹵簿。諸王子繼體為王者,婚葬吉凶。悉依諸國公侯之禮,不得同皇弟皇子。車輿不得油幢,軺車不在其限。此二句《傳》作一句,雲「非軺車不得油幢」。平乘舫皆平《傳》《南史》作「平乘船皆下」。兩頭作露平形,不得擬象龍舟,悉不得朱油。帳鈎不得作五花及豎筍形。《傳》無下六句若先有器物者,悉輸送台臧。書到後二十日期,若有竊玩犯禁者,及統司無舉糾,並臨時議罪。《宋書·禮志》五,孝建二年十月,江夏王義恭、竟陵王誕表改革諸王車服制度。凡九條,上因諷有司增廣條目,奏云云。又見《江夏王義恭傳》,又見《南史》十三。

奏請議殷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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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衤覃內,下禮官議正。《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有司奏。

奏請議郊祠灌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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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月十五日南郊。尋舊儀,廟祠至尊親奉,以太尉亞獻,南郊親奉,以太常亞獻,又廟祠行事之始,以酒灌地,送神則不灌。而郊初灌,同之於廟,送神又灌,議儀不同,於事有疑。輒下禮官詳正。《宋書·禮志》三,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

奏改郊廟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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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承晉氏,郊廟之樂,未有名稱,直號前舞後舞,有乖古制。《通典》一百四十七,建武二年,有司奏,案:宋無建武年號,當是「孝建」之誤。

奏為皇后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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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王師王偃喪逝。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詳當除與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通典》八十。

奏定副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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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漢胡廣、蔡邕並雲古者諸侯貳車九乘,秦滅六國,兼其車服,故王者大駕屬車八十一乘。尚書、御史乘之,最後一車,懸豹尾,法駕則三十六乘。檢晉江左逮至於今,乘輿出行,副車相承五乘。《宋書·禮志》五,孝建三年五月,有司奏。

奏請議皇子出後告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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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宋書·禮志》四,孝建三年五月,有司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