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晉文/卷四十四

卷四十四

唐彬 編輯

  彬字儒宗,理國鄒人。魏時為郡門下掾,轉主簿。遷功曹,舉孝廉,州辟主簿。文帝為丞相,闢為鎧曹屬,除尚書水部郎。武帝受禪,賜爵關內侯,出補鄴令,遷弋陽太守。母憂去官。起監益州諸軍,徙監巴東諸軍,加廣武將軍。以平吳功遷右將軍,都督巴東諸軍事,征拜翊軍校尉,改封上庸縣侯,出為使持節右將軍監幽州諸軍事,領護烏丸校尉,免。元康初拜使持節前將軍雍州刺史,領西戎校尉。卒,諡曰康。

臨雍州下教聘處士 編輯

  此州名都,士人林藪。處士皇甫申叔、嚴舒龍、姜茂時、梁子遠等,並志節清妙,履行高潔。踐境望風,虛心饑渴,思加延致,待以不臣之典,幅巾相見,論道而已,豈以吏職,屈染高規?郡國備禮發遣,以副於邑之望。《晉書·唐彬傳》

魏舒 編輯

  舒字陽元,任城樊人。魏嘉平中為郡上計掾,察孝廉,對策上第,除澠池長,遷浚儀令,入為尚書郎。正元中遷鍾毓後軍長史,轉文帝相國府參軍,歷宜陽滎陽二郡太守。晉受禪,征拜散騎常侍,歷冀州刺史,入為侍中,遷尚書,太康初拜尚書右僕射,尋徙左僕射,領吏部,加右光祿大夫,代山濤為司徒,署兗州大中正。太熙元年遜位,尋卒,年八十二,諡曰康。

上言宜定六宮娉使 編輯

  今選六宮,娉以玉帛,而舊使御府丞奉娉,宣成嘉禮,贄重使輕。以為拜三夫人宜使卿,九嬪使五官中郎將,美人、良人使謁者、於典制為弘。《晉書·魏舒傳》

與山濤書 編輯

  郄詵至孝,中間去郎,正為母耳,居喪毀瘁,殆不自全。其父喪在緱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過時不葬。後於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時閉,服欲闋乃閉。葬後經年乃見用。作平輿監軍長史,任意傷欲,以葬不時,閒常為舒口語,其事灼然,無所為疑。《通典》一百三

與衛瓘書 編輯

  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輕以相貶也。《通典》一百三

諸葛緒 編輯

  緒,琅邪人。魏景元初為雍州刺史,伐蜀,至劍閣,為鍾會所誣,檻車征還。入晉為太常,遷崇禮衛尉。

奏議郊配 編輯

  博士祭酒劉等議,帝王各尊其主所自出。大晉禮:郊天當以宣皇帝配,地郊宣皇后配;明堂以景皇帝文皇帝配。博士宣兆議:禮:王者郊天以其祖配。周公以后稷配天於南郊,以文王配五精上帝於明堂。經典無配地文。魏以先始配,不合禮制。周配祭不及武王,禮制有斷。今晉郊天宜以宣皇帝配,明堂宜以文皇帝配。

李苞 編輯

  苞字孝章,譙國人。景元中為蕩寇將軍,封浮亭侯。入晉為司馬。

王昌前母服議 編輯

  禮重一統,所以正家,猶國不可二君,雖禮文殘制,大事可知。昌父遇難,與妻隔絕,夫得更娶,妻當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執節之婦,不為理不絕矣,適可嘉異其意,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絕之夫。議者以趙姬為比,愚以為不同也。重耳適齊,志在必還,五月之旬,未為離絕。衰納新寵,於禮為廢嫡,於義為棄舊,姬氏固讓,得禮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並也。古無二嫡,宜如溥駁。《通典》八十九,司馬李苞議。

閣道摩崖題名 編輯

  景元四年十二月十日,蕩寇將軍浮亭侯譙國李苞字孝章,將中軍兵石木工二千人,始通此閣道。碑本

朱整 編輯

  整仕魏至中書監。晉受祥,歷官未詳。泰康初為尚書僕射遷吏部尚書。

為魏帝禪晉策 編輯

  咨爾晉王:我皇祖有虞氏誕膺靈運,受終於陶唐,亦以命於有夏。惟三後陟配於天,而咸用光敷聖德。自茲厥後,天又輯大命於漢。火德既衰,乃眷命我高祖。方軌虞夏四代之明顯,我不敢知。惟王乃祖乃父,服膺明哲,輔亮我皇家,勛德光於四海,格爾上下神,罔不克順,地平天成,萬邦以。應受上帝之命協皇極之中。肆予一人,祗承天序,以敬授爾位,歷數實在爾躬,允執其中,天祿永終。於戲!王其欽順天命,率循訓典,綏四國,用保天休,無替我二皇之弘烈。《晉書·武帝紀》,案:《御覽》二百二十引《晉陽秋》曰:「朱整少有名行,官至中書監,魏祥晉,使整與中書令劉良共為召。」若然,禪策亦必此二人所撰,今編入朱整文。

議王娶妃公主嫁禮 編輯

  案: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璧,諸侯加以大璋。漢高后制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魏聘後、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宋書·禮志一》

程咸 編輯

  咸字延休,魏正元中為司隸校尉府主簿。入晉,歷黃門郎、散騎常侍、左通直郎,累遷至侍中。有《集》三卷。

已出女不從坐議 編輯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因循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大逆之誅,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誠欲殄絕醜類之族也。然而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則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異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或如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輕,忽戮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且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使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魏志·何夔傳》注引干寶《晉紀》,又《晉書*刑法志》,《藝文類聚》五十四,又《通典》一百六十三。案:《晉志》雲,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ダ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モ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

王昌前母服議 編輯

  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約身,幸值開通,而固絕之,此禮不勝情而漸入於薄也。昌母后聘,本非庶賤,橫加抑黜,復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為報,則並尊兩嫡,禮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明不足立正後也。聖人之弘,猶權事而變,而諸儒欲聽立兩嫡,並未前聞。且趙姬讓叔隗以為內子,黃昌之告新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無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則自黜其親;交相為報,則固非嫡。就使未達,追為之服,猶宜刑貶,以匡失謬。況可報施行,正為通例,則兩嫡之禮,始於今矣。開爭長亂,不可以訓。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通典》八十九。案:王昌事詳前竟陵王文。

華林園詩序 編輯

  平原後三月三日從華林園作壇,宣宮張朱幕,有詔乃延群臣。《北堂書鈔》一百三十二,舊寫本如此,訛脫無從校正。

  平原邑三月三日,從華林園作壇,建仙宮,張朱幕,詔群臣作詩以頌之。《書鈔》陳禹謨本如此,蓋臆改。

任茂 編輯

  茂仕魏,官爵未詳。晉受祥,為散騎常侍。

功臣配享議 編輯

  案魏功臣配食之禮,敘六功之勛,祭陳五事之品,或祀之於一代,或傳之於百代。蓋社稷五祀,所謂傳之於百代者。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龍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植百穀,則祀社稷,異代不廢也。昔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乃遷稷。而周棄德可代柱,而句龍莫廢也。若四敘之屬,分主五方,則祀為貴神,傳之異代,載之《春秋》。非此之類,則雖明如咎繇,勛如伊尹,功如呂尚,各於當代祀之,不祭於異代也。然則伊尹於殷,雖有王功之茂,不配食於周之清廟矣。今之功臣,論其勳績,比咎繇、伊尹、呂尚,猶或未及,凡雲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遷廟,臣宜從饗。《通典》五十

董勛 編輯

  勛仕魏。入晉為議郎。

答問禮 編輯

  俗云:正月一日為雞,二日為狗,三日為豬,四日為羊,五日為牛,六日為馬,七日為人。《北齊書·魏收傳》:魏帝宴百順何故名人日,皆莫能知,收對曰:晉議朗董勛答問禮云云。

姜輯 編輯

  輯仕魏,官爵未詳。入晉為長史。

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 編輯

  《喪服》云:「君為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子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於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通典》八十二

安平王嗣孫服議 編輯

  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通典》九十一

安平王嗣孫薨諸侯應降服議 編輯

  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安平嗣孫,雖已誓於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間豈復容他禮哉?君薨未逾年而世子卒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苟不成群,則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不應為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稱列侯者,若雲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依古諸侯,使絕周服。《通典》九十三

三公降服議 編輯

  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通典》九十三

淳于睿 編輯

  睿仕魏入晉,爵里未詳。

駁薛靖朝日論景初二年正月 編輯

  《禮記》云:「祭日於東,祭月於西,以端其位。」《周禮》秋分夕月,並行於上世。西向拜月,雖如背實,亦猶月在天,而祭之於坎,不復言背月也。猶如天子東西遊幸,其堂之官及拜,官猶北向朝拜,寧得背實為疑。《南齊書·禮志上》何佟之議引,又見《通典》四十四

答崇氏問舊君服 編輯

  崇氏問曰:「齊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君。大夫去適他國,便為其所適國君服,於本國絕矣。妻從夫,當為後君服。舊寧以為人乎?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為舊君也。」《通典》九十

  崇氏問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於郊三月,群賜環則還,賜則去,不知此服已賜環未?」答曰:「其待放已三月,未得環,未適異國,而君埽其宗廟,故服齊二月。」《通典》九十

答崇氏問殤制哭 編輯

  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者雲,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案,傳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案: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共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通典》九十一

答滿瑋問瑋字公衡,《魏志》作「偉」,太尉滿寵子。 編輯

  衛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不?」睿曰:「《喪服》,諸侯以尊降不服。」《通內》九十三

答石包問嫁母服 編輯

  石包問淳于睿曰:「聞嫁繼親凶諱,便制服,議者所難。以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見出者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也。」睿答曰:「案《禮·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雲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如此經文父卒為繼母嫁者服而已。聖人之後為父後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無可嫌。」《通典》九十四

答淳于纂問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 編輯

  淳于纂問淳于睿云:「案《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注云:『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於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父服,已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纂省此注,良謂賢聖失之甚矣。據降而緦小功者稅之,蓋正親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則祖周,父亡則三年,此非重與!若但以不見則割其正親之本愛,而忍怛之痛,使與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尊,於是疏矣。又《禮》,為慈母之父母無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則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見祖,而以為非時之恩,意實不厭。」睿答曰:「賢聖及先儒初無疑怪此者,以其緣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稅,自正也,非不相識者也。聽當依就,莫不厭也。《禮記》時文,先師之議,可信者也。不信聖賢而欲意斷,直而勿有,正防此輩。周三年者,傳重五故也。而不識見,何所傳乎!何所重乎!」《通典》妊下八

同母異父昆弟服 編輯

  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於禮者,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同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齊,似近人情矣。《通典》九十一,晉淳于睿雲

編輯

  仕魏入晉,爵里未詳。

昌邑侯滿瑋庶妹服議 編輯

  天子諸侯,誠不應服。又大夫降緦,尊與己敵,則不降。旁親降一等,緦麻絕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緦之帶而往哭之。《通典》九十三

成洽 編輯

  洽字休甫,仕魏入晉,爵里未詳。

孫為祖持重論 編輯

  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雲「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重事,宜見斬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通典》八十八

難武申奏為出母服案:武申奏見《三國文》。 編輯

  《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經為繼父服者,亦父後者也。為父後服繼父服,則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與嫁母俱絕族,今為嫁母服,不為出母服,其不然乎?經證若斯其謬耳。《通典》九十四

吳商 編輯

  商仕魏,入晉為國子博士。惠帝初遷助教,出為益壽令,有《禮難》十二卷,《雜議》十二卷,《禮議雜記故事》十三卷,《喪雜事》二十卷,《雜禮義》十一卷,《集》五卷。

等周喪嫁娶議元康二年 編輯

  今之拜時,事畢便歸,婚禮未成,不得與娶婦者同也。俊、琛、棱並以齊娶婦、娶妻,所犯者重。恆雖無服,當不義,而不諍,亦禮所譏。然其所得猶輕於棱也。湛身既平吉,子雖齊,義服之末,又不親迎,吉凶別處,則所犯者輕。、暨為子拜時,拜時禮輕當降也。《通典》六十

答或問異姓為後之子服本親 編輯

  或問「以異姓為後,然當還服本親。及其子,當又從其父而服邪?將以異姓而不服也?」答曰:「神不歆非族,明非異姓所應祭也。雖世人無後,並取異姓以自繼,然本親之服,骨血之恩,無絕道也。異姓之義,可同於女子出適,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至於其子應從服者,亦當同於女子之子,從於母而服其外親。今出為異姓作後,其子亦當從於父母服之也。父為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其昆弟之子,父雖服之大功,於子尤無尊可加,及其姊妹,父為小功,則子皆宜從於異姓之服,不得過緦麻也。《通典》六十九

答劉寶議 編輯

  案禮貴嫡重正,統所尊祖祢,繼代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服服之。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絕屬之宗,來為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為後,而欲使為祖服周,與眾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人稱情之制邪?且孫為祖正服周,祖為孫正服九月,嫡孫為後,則祖為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耶?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豈合人情!《通典》八十八

難成洽孫為祖持重論 編輯

  凡為人後者尚如父,今孫為祖後,而欲使為祖周,與眾孫無異,是豈為後之謂乎?且祖為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為後,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為君祖父母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為祖服斬矣,此大經義邪?何責闕而不記也?論又云:「孫為祖,如子為父,則祖為孫亦當如父為長子」者,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祖一等,此豈經例而雲《傳》不通乎?《通典》八十八

答成洽難武申奏為出母服 編輯

  出母無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為繼父服者,為其父沒年幼,隨母再適,已無大功之親,與繼父同財共居,為築宮廟,四時祭祀其先,此恩由繼父,所以為服耳。且妾之無子,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則生事之如母,喪則服之三年,貴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於嫁母,違廢父命,豈人子所行!又引繼父雲經繆也?又出母之黨無服,嫁母之黨自應服之,豈可復同乎!《通典》九十四

駁劉表成粲論父母亡在祖後不為祖母三年 編輯

  嘗見表所作《喪服後定》,變除為婦人之服,不逾男子;孫為祖父服周,父亡之後,為祖母服,而雲不得逾祖也。又見成侍中雲,以為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祖母服不應三年。商案:假使子為人後,為本父服周,而所後共,更自有子,己則還家,而母后亡,當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從祖祖父先亡;己為小功五月而已,後為從父後,從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復以己先為祖父小功,今為祖母,不逾祖父,復服五月乎?諸如此此,婦服重於夫甚眾,不可具記。不得逾夫之說,經傳無據,嫡行庶服。義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今服祖母亦當周。.又《齊章》,臣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從君所服而降一等,臣從服周,則君為三年也。據為國君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君也。其繼體則父與祖,並有廢疾不立者也。有廢疾不立,則君受國於曾祖,不受國於祖也。不受國於祖,猶服三年。此則經之明例,非從傳記之說也。其義如此,則凡為後者皆應三年,何必受重然後服斬。《通典》九十七

  之言煙也。二祭皆積柴而實牲體焉,以升煙而報陽,非祭宗廟之名也。鄭所以不從諸儒之說者,將欲據《周禮》,祀皆天神也。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風師、雨師凡八,而日月並從郊,故其餘為六宗也。以書於六宗,與《周禮》事相符,故據以為說也。且文昌雖有大體,而星名異,其日不同,故隨事祭之,而言文昌七星,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此為《周禮》,復不知文昌之體,而又妄引為司中司命。箕畢二星,既不繫於辰,且同是隨事而祭之例,又無嫌於所系者。《續漢·祭祀志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