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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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 (2013年) |
人社部發〔2010〕19號 |
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編輯人社部發〔20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件)。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
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
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徵等」修訂為「預激綜合徵等」。
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附件:《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修訂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修訂內容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條文解釋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一樣,也可以因為各種原因而有炎症、腫大、疼痛及肝細胞壞死,表現在肝臟生化檢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臨床上最常見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特別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乙類傳染病,後期有可能發展成為肝硬化,因此,各種類型的現症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性或慢性,一經診斷,均作不合格結論。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較強、流行面廣泛、發病率高等特點。臨床上主要表現為乏力、食慾減退、噁心、嘔吐、肝區疼痛、肝臟腫大及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有黃疸、發熱。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多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種。其中甲型、戊型肝炎臨床上多表現為急性經過,屬於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多數患者在3~6個月恢復,一般不轉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變成為慢性,少數可發展為肝炎後肝硬化,極少數呈重症經過。慢性乙型、丙型肝炎與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有密切關係。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於長期大量飲酒所致的肝臟損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損害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毒性作用,因而導致肝細胞變性及壞死,並進而發生纖維化,嚴重者可因反覆肝炎發作導致肝硬化。在臨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為3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們可單獨存在或同時並存。
2)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集、轉化、代謝的重要器官,大多數藥物在肝內通過生物轉化而清除,但臨床上某些藥物會損害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等。藥物導致的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要達到某一高劑量時才會導致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一類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對某些藥物會發生強烈的過敏反應,一旦服用這些藥物(與劑量大小無關)便可引發肝細胞損傷,這類患者多數伴隨其他相關過敏性表現,如急性蕁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細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隱匿或緩慢,臨床表現與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輕者症狀多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症狀,後期常發展成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於各種相關原發疾病造成的肝細胞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臟衰竭,靜脈血液無法回流心臟而滯留在肝臟,導致肝臟發生充血腫大、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代謝性肝病:指遺傳代謝障礙所致的一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障礙,病變累及肝臟同時累及其他臟器和組織,故臨床表現除有肝腫大及肝功能損害外,同時伴有受損器官、組織的相應症狀、體徵及實驗室檢查異常。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症、肝澱粉樣變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肝炎,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統稱。隨着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疾病將會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漸減少。據估計,這類肝炎中約四分之一為病毒所致。
7.2 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及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發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往往呈瀰漫性肝病表現,但藥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種代謝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瀰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很難鑑別,因此,必須結合臨床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瀰漫性肝病聲像圖表現:急性期特點為肝臟腫大,肝實質回聲偏低,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系改變,出現膽囊壁增厚,黏膜水腫呈低回聲。遷延性者呈肝臟增大,肝回聲增強,不均,光點粗大,可伴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內徑增寬。
2、判定標準: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但B超聲像圖呈瀰漫性肝病表現(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一種選拔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床症狀及病因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徵一般也不明顯,故體檢中應主要依據肝臟生化、腹部B超檢查診斷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項
7.3.1 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7.3.2 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 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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