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命令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0920.010251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20056253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40010711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40065897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1、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60004969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60015964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8~10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70004433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70011918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800102451號令、行政院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35150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0990009097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90028337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3、5、8、10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60000133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60034285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新名稱: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70005359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70041678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新名稱: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100002706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00001165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5、9~11、15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120000519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20000201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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