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153號)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153號) 公安部令第153號 2018年12月19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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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已經2018年12月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9日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樹立嚴格規153范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升執法公信力和執法權威。
第三條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訓練、新聞宣傳及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
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受理調查相關民警的申請申訴,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宣傳部門等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工作溝通與協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強化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布機制,由警務督察部門會同新聞宣傳、法制等部門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普法教育。
第八條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一)受到暴力襲擊的;
(二)被車輛衝撞、碾軋、拖拽、剮蹭的;
(三)被聚眾哄鬧、圍堵攔截、衝擊、阻礙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的;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
(七)被惡意投訴、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被侵犯的;
(九)被錯誤追究責任或者受到不公正處分、處理的;
(十)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第十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民警在執法執勤現場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制止侵害並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指揮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指揮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處置,同時通報警務督察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視情派員赴現場初步查明情況,協助控制事態,督促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為負傷民警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時,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情況的複雜程度、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視情提前介入,加強審核把關,對案件定性、取證、處理等進行指導,確保案件辦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
第十四條 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公安機關不應當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分、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為事實、情節、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民警行為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意外,依法依規作出責任認定。
對於民警依法履職盡責,受主觀認知、客觀條件、外來因素影響造成一定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行為或者出現的失誤,以及民警非因故意違法違規履職,及時發現並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與影響的,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民警的責任,或者向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民警刑事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對於民警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進行審查,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公安機關內部責任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供論證意見,加強溝通。
第十八條 民警對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辭退有異議並提出申訴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聽取當事民警的陳述、申辯,對事實、理由、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覆核,認為處分、處理決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決定部門提供覆核意見。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訴而對其加重處分、處理,或者變相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檢察機關調查時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法制部門和公安機關聘請的法律顧問、專職律師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事件的調查處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第二十條 民警認為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或者民警所在單位可以向所屬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提出維護執法權威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提出。
警務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線索,應當主動啟動相關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警務督察部門在辦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事項過程中,認為應當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的,可以提請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
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指令下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對專門事項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公安機關內部不公正處分、處理,經核查屬實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限期糾正。
第二十三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不實投訴、誣告誹謗、侮辱、惡意炒作,以及被錯誤審查調查、追究責任後,相關部門予以糾正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的形式,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受到公安機關內部處分、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決定並恢復民警公職身份和原職務、職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規範審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屬公安機關及其政工人事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出面撫慰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聘請專業人員,在必要時對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開展心理干預和治療,緩解和疏導心理壓力、負擔。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開展常用法律法規培訓和安全防護理念教育,加強民警基礎體能、基本技能、常見警情處置、現場警務指揮等警務技戰術訓練,規範現場執法執勤行為,提升安全防護能力和現場處置水平。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規律特點的分析研究,評估執法風險,加強安全指引和預警防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指揮錯誤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的;
(三)不及時採取善後救助措施的;
(四)阻礙、干擾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諉拖延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違法違規不處理、降格處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人的。
第二十九條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遇到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形,表明身份後,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先期處置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維護其執法權威。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各行業公安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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