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等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6〕30號
2016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編辦,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編辦、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切實貫徹落實好《意見》精神,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經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研究同意,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省級公安機關要積極商請同級編制、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圍繞《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儘快研究制定本地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或工作細則,報請省級政府審批下發。要認真總結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經驗做法,及時將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為全面推進警務輔助隊伍建設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理論政策研究,在全面規範管理的基礎上,積極推動相關部門啟動警務輔助人員立法工作。

  二、做好隊伍發展規劃。各級公安機關要商同級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對警務輔助人員總需求量進行科學研究測算,對崗位設置進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人力資源規劃、員額配備和崗位設置標準。

  三、嚴格規範招聘程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商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條件、標準和程序,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規範實施招聘工作。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一般採取競爭性選拔的方式,按照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實施,切實把好「源頭關」。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緊缺人才,可適當簡化招聘錄用程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對符合錄用條件的警務輔助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確警務輔助人員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質。要嚴把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的培訓考核,培訓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時解除勞動或人事關係。

  四、合理確定薪酬標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在經費預算範圍內,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警務輔助人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

  五、落實入警照顧政策。國家公務員局要會同公安部研究確定特別優秀警務輔助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其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給予適當照顧的具體政策及措施;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牽頭落實好相關照顧政策及措施,充分發揮激勵導向作用,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六、實施分類分層管理。省級公安機關要按照警務輔助人員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建立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層級化、待遇差別化的分級管理模式、考核晉升機制和獎勵懲戒制度,進一步優化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拓展職業發展空間,增強警務輔助人員職業認同,充分激發和調動廣大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七、統一服裝樣式標識。公安部要按照有利於工作、易於辨認識別、便於管理監督的原則,結合文職輔警、勤務輔警的崗位特點、人員層級和不同警種部門的特殊需求,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研究設計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誌標識,制定配備及管理規定,保障警務輔助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各級公安機關要為警務輔助人員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嚴格規範管理和使用。

  八、穩妥開展清理整頓。各地要本着積極穩妥、規範管理的原則,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摸清底數、區別情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係;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規範用人程序,集中登記造冊,確保警務輔助人員隊伍穩定。

  九、優化警力資源配置。各地要通過在非執法、非涉密崗位使用警務輔助人員,進一步置換民警充實到基層一線執法實戰崗位,優化內部警力資源配置,緩解基層警力需求壓力,增強隊伍整體戰鬥力,夯實公安工作的根基。

  各級公安、編制、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將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來,將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警務輔助人員的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對依法評定為烈士的,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等待遇。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將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或會同公安機關,科學開展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合理確定薪酬標準,落實社會保障。各級編制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用人計劃審核工作。各級公安機關作為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部門,要把警務輔助力量作為公安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納入公安隊伍建設的整體來規劃和管理。市、縣公安機關要細化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度,研究制定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教育訓練、日常管理、績效考核、晉升、工作職責、裝備配備、優待撫恤、表彰獎勵、懲戒問責等具體實施細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要按照「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教育管理監督責任,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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