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於認真解決民警改干遺留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於認真解決民警改干遺留問題的通知
1985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勞動人事部

  中共中央(1978)61號文件中關於戶籍、刑事、治安民警「應按幹部標準配備,政治上按幹部待遇,經濟待遇不變,轉業時按幹部分配」的指示下達後,一九七九年八月,中央組織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聯聯合發出(79)組通字32號《關於戶籍、刑事、治安民警改為幹部的通知》,一九八零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國家人事局又聯合發了《關於司法、交通民警改為幹部的通知》。各地根據《通知》精神,先後給《通知》下發前的民警辦了改干手續,這對於調動廣大幹警積極性,搞好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鬥爭,保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鞏固安定的社會秩序起了積極作用。對《通知》下發後進人民警隊伍的人員,由於需要對他們的表現和工作能力進行考察,沒有辦理改干手續。近幾年來,這些同志在各自的崗位上經過實際工作鍛煉,思想、工作能力都有所提高,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為了鞏固民警隊伍、適應工作需要,擬將這些人員擇優轉為國家幹部。現將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凡未辦改干手續的民警,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組通字32號《關於戶籍、弄事、治安民警改為幹部的通知》,辦理轉干手續。  

  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到公安機關科室工作的未辦改干手續的民警,可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中組發(83)2號文件《關於整頓「以工代干」問題的通知》辦;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後到公安機關科室工作的,按公安部、勞動人事部(84)公發(政治)118號《關於吸收人民警察的規定》(試行)辦。  

  三、辦理民警改干一定要堅持條件。對於沒有辦理改干手續的民警,公安機關政治部門應對他們普遍進行一次全面考核,以確保質量。考核後,符合條件的,必須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再辦理改干手續。凡是思想品質不好或違法亂紀,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不僅不予改干,而且應堅決調離公安機關。對少數文化,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弱,又無培養前途,根本不夠當民警條件的,另行分配工作,勞動人事部門予以協助。  

  四、要切實加強民警改干工作的領導。民警改干是一項嚴肅、細緻的工作,關係到公安階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各級領導幹部必須親自抓,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堅決不搞遷就照顧、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同時,也要防止草率從事和意外事故的發生。這項工作要在年底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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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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