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文化部關於取締營業性舞會和公共場所自發舞會的通知

公安部、文化部
關於取締營業性舞會和公共場所自發舞會的通知

[80]公發(治)108號
[80]文廳字第759號

1980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文化部
2004年8月19日《公安部關於保留修改廢止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號)宣佈廢止本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文化廳、局:

  去年以來,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瀋陽、成都、杭州、西安、鄭州等大、中城市,不斷出現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性舞會。開辦營業性舞會的大多是文化宮、俱樂部、影劇院、公園等文化娛樂場所,少數是學校、旅館、餐廳、茶館和工廠、商場等單位。有的公開張貼海報,招攬舞客;有的出租場地,計時收費。還發現有些個人假冒單位名義,租借舞場,非法售票牟利。此外,在公園、廣場、飯館、街巷等公共場所還出現男女青年自發聚集跳交際舞的現象,圍觀群眾多時竟達萬人。

  這類舞會,給社會治安帶來了不少問題。有些人舞姿低級庸俗,醜態百出,傷風敗俗。舞場秩序混亂,流氓打架鬥毆、猥褻侮辱婦女、偷竊財物和擠死、摔死人的事件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堅決要求政府予以取締。為了保障社會治安,維護社會主義良好的道德風尚,防止貽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經過政府批准專門對外國人開放的俱樂部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禁止開辦營業性舞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准提供、出租場地或其他條件供營業性舞會使用,違者必究。

  二、公園、廣場、飯館、街巷等公共場所,禁止聚眾跳交際舞。

  三、發現開辦營業性舞會和在公共場所聚眾跳交際舞,經教育制止不聽的,堅決取締。對乘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嚴肅處理。對主辦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四、學校、工廠、機關、團體和家庭,凡組織非營業性舞會者,一律限定不得對外開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工作學習,不得妨礙善良風俗。否則須視情節輕重,對組織者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如溜冰場等)同樣需要加強管理,切實保持公共秩序,維護善良風俗。如有違背,得依本通知第三項原則進行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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