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局關於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覆

關於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治〔2009〕459號
2009年8月31日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

你處《關於解決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居民戶口簿問題有關建議的請示》(人管辦字〔2009〕144)收悉。現批覆如下:

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法(民)發〔1985〕5號)精神,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權利,對於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至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製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並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註明相關情況。

特此批覆。

公安部第三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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