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
關於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 公法〔2018〕1248號 2018年11月1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 |
公安部網站 |
關於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規章設定證明事項
和取消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公安部對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清理。2018年8月,公安部已下發通知,對申請典當特行許可證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相關負責人簡歷,申請保安服務(培訓)許可證時提供有關人員相關工作經驗、經歷證明、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會見被收容教育人員時提供家屬關係證明,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申請註銷登記時提交機動車滅失證明等9項證明事項不再要求提供。
現根據《通知》要求,決定對有關規章設定的13項證明事項不再要求提供,對有關規範性文件設定的9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各地接此通知後,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不再要求提供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2、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公 安 部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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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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