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通字〔2000〕54號
2000年6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原文出自[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近期,以傳銷和「消費聯盟」、 「共銷」、「滾動促銷」、「重複消費」、「框架營銷」、「複合式加盟連鎖」等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的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十分突出,給人民群眾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並引發了許多群體性治安事件,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場秩序,危及社會穩定。為加強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防範工作,遏制其發展蔓延的勢頭,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當前,不法分子利用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實施的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已蔓延到全國大部分省市,有的案件涉案金額達十幾億元,受害群眾幾十萬人,不僅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秩序和金融秩序,而且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為此,各級公安機關務必提高認識,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政治敏銳性,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各地要立即對本地此類違法犯罪活動開展調研工作,摸清其基本情況及規律、特點,並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對策措施。有關情況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取得支持,同時報部。

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即有違法違規經營、非法集資的問題,也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犯罪問題。最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已分別就打擊傳銷、變相傳銷及非法集資的工作進行了部署。各級公安機關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等單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協調行動,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依法取締傳銷、變相傳銷及非法集資的工作要給予大力支持。要主動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聯繫,共同研究對策措施,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移交的犯罪線索要認真受理並及時將查處情況反饋有關部門。對群眾舉報或在調查中發現的案件線索,可主動商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協助認定。對尚未構成犯罪需要進行行政處理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工作中,各地可根據案件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對剛剛運作就被及時發現的,可請有關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業或糾正其非法經營方式;對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但尚未產生嚴重後果的,可請有關部門及時查封、吊銷執照、進行罰款、清退資金;對已產生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應即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在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努力挽回損失的同時,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宣傳等有關部門,認真做好當地受害群眾的穩定工作,防止形成群體性事件。要及時獲取鬧事的苗頭性信息,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情況嚴重的地方,要商請有關部門成立接待站,做好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宣傳、解釋和受害群眾的穩定工作。要將因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解決在當地,防止參與這些活動的人員串聯和到異地聚集。對無理取鬧者和組織、煽動群眾鬧事者,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強辦案協作,加大打擊力度。各地公安機關在查處此類犯罪活動中,要認真把握政策界限,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態度堅決,一查到底,絕不能手軟。對那些捲款潛逃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核心人物,要採取各種措施緝捕歸案。對於尚未立案僅進行初查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的案件,要注意防止有關人員逃跑及轉移資產,最大限度地避免、挽回損失。

鑑於在此類違法犯罪活動中,犯罪分子往往在許多地區同時設立分公司或代理人實施犯罪,各涉案地公安機關要從大局出發,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調查取證、追繳贓款、信息通報等方面加強配合,協同作戰,切實加強打擊力度。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為避免矛盾集中,同時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辦案速度,對於同一系列案件,各涉案地可分別就本地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立案偵查,在偵查終結後,再根據情況或者併案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分別移送審查起訴。對涉案贓款贓物,各立案單位不得隨意處置,應就地凍結、扣押,適時統一協調處理。

四、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正確適用法律。對於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各地公安機關應認真研究案情,把握案件實質,並主動與檢察院、法院聯繫,準確定性。

(一)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數額較大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集資詐騙立案偵查: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二)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三)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

(四)對於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的代理商、中間人,與傳銷、變相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共同策劃並實施集資詐騙活動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共犯查處;對不具有詐騙故意,但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的,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

(五)對於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處理。

五、加強宣傳教育和防範工作。各地公安機關對於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管理、防範方面存在漏洞,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防範工作,防止此類活動繼續發展。一是商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加強日常的管理工作,規範各類經濟行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處理,以防止形成氣候。二是商請新聞宣傳部門嚴格把關,杜絕對似是而非的所謂新經濟理論的報導,避免誤導群眾。同時,要積極宣傳國家的有關政策,加強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危害性的宣傳,揭露其欺騙性,提高廣大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對有關案件的報導要報當地政府批准後適時、適度地進行,要注意掌握好宣傳力度,既要達到教育群眾的目的,又要防止矛盾激化。

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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