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修改暫住人口統計報表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修改暫住人口統計報表的通知
公通字〔1997〕18號
1997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準確反映全國暫住人口狀況,為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可靠、全面的暫住人口數據,公安部對《暫住人口統計報表》(公試35表)作以下修改:一、將暫住人口統計時點改為6月30日24時;二、取消「查處違法犯罪人員」統計項(詳見附件)。為做好今後的暫住人自統計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認真部署。暫住人口統計工作是公安機關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準確的暫住人口數據是各級政府制定有關政策的重要依據。對此,各級公安機關要予以高度重視,並採取有效措施抓好暫住人口統計工作。戶政(治安)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制,認真部署工作。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匯報暫住人口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艱巨性,爭取得到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支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提高暫住人員依法登記、辦證的自覺性,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二、切實加強統計人員業務、技術培訓。各地要結合《暫住人口統計報表》修改和暫住人口統計工作採取不同形式加強統計人員培訓,使其掌握和了解各項統計指標的涵義和項目之間的邏輯關係,熟悉、掌握計算機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方法,提高業務水平。

  三、認真核查暫住人員,保證統計質量。統計工作開始前,各地要組織足夠力量認真清查暫住人口,特別是暫住人員比較集中、數量比較多的地區和單位,對沒有申報登記的暫住人員要予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情況,為此項工作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保質、按時地完成統計工作。各級戶政(治安)管理部門要認真進行報表匯審工作,層層把好質量關。對邏輯關係及上報數據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要堅決返工。有條件的地方還應進行統計質量的抽查和互查,確保暫住人口統計質量。數據匯總工作完成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政(治安)部門要於每年7月31日前將暫住人口統計數據軟盤,用郵政快遞方式報送公安部戶政局。報送的數據結構必須是文件型。各單位還要將暫住人口統計工作總結、數據分析報告於每年8月20日前一併上報公安部戶政局。

  各地接此通知後,請認真貫徹實施。今後每年的暫住人口統計工作由公安部戶政局具體負責組織,並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附件:暫住人口統計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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