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4年)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4年6月9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6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32 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公安部對涉及勞動教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公安部決定:對9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號發布)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勞動教養」。
二、刪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號發布)第六條第五項和第八項中的「勞動教養」。
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第十四條第三項,其他各項順延。
四、刪去《收容教育所管理辦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號發布)第五十三條中的「勞動教養」。
五、將《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號發布)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六、刪去《台灣漁船停泊點邊防治安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號發布)第十六條第四項,其他各項順延。
七、刪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號發布)第四十條第三項中的「勞動教養」。
八、刪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號修訂發布)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勞動教養」。
九、刪去《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布)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中的「勞動教養解除」;刪去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其他各項順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郭聲琨
201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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