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6年)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4年)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16年1月14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36 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文件規定,公安部決定對以下4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令第59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條其他各項順延;將第七條第九項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刪去《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號)第四條第五項和第九條,其他各條款項順延。

三、刪去《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其他各項順延。

四、刪去《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第八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第九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400萬元以上」、第十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第十一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400萬元以上」;刪去第十二條第一項,其他各項順延;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十八條第五項中的「驗資證明」。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郭聲琨
2016年1月14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