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04〕1號
2004年3月4日

安徽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有關問題的請示》(公辦〔2003〕384號)收悉。經徵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現批覆如下:

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公安機關在依法對其裁決行政拘留時,應當將其刑事拘留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依法被裁決的行政拘留時間的,則其行政拘留不再執行,但必須將行政拘留裁決書送達被處罰人。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刑事拘留的,應當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依法被裁決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時間已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已經折抵的刑事拘留時間不再給予國家賠償。

自本批覆下發之日起,《公安部關於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覆》(公復字〔199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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