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公通字〔2007〕69號
2007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規範和加強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編輯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外國人管理和服務,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居住在轄區內的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的對象,是指在中國境內購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關機構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館住宿的外國人。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負責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外國人居住相對集中的地區,可以在社區警物室辦理。

  第四條 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查驗其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留宿外國人的個人或者機構代辦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同時查驗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

  第五條 申報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齊全的,應當由其當場填寫《外國人住宿登記表》(式樣附後)。

  申報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先予登記並當場告知其補充相關材料。

  第六條 外國人住宿登記事項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選填)、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職業、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停(居)留證件種類及號碼、來華事由、工作機構、住址、入住時間、擬離開時間、本人聯繫方式、緊急情況下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備註等。

  第七條 外國人申報變更住宿登記事項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查驗相關材料,在《外國人住宿登記表》「備註」欄中註明。

  第八條 外國人離開本轄區住宿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註銷《外國人住宿登記表》,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擬前往的地點。

  第九條 外國人在華居留期間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在《外國人住宿登記表》「備註」欄中註明死亡時間、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等情況,註銷《外國人住宿登記表》。

  第十條 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變更、註銷手續後,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並上報出入境管理部門。

  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外國人管理工作檯賬,妥善保管外國人住宿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開展經常性的調查走訪,發現外國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上報國保、刑偵、治安等部門;發現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應當及時上報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外國人住宿登記的法律法規宣傳,督促外國人主動申報住宿登記;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住宿登記管理的外國人,並以所屬公安機關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將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工作納入民警崗位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

  第十四條 轄區外國人居住集中、住宿登記管理任務繁重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置專職或者兼職負責外國人管理工作的民警。根據實際需要,在有條件的涉外單位、物業公司、旅館、社區中物建聯絡員、信息員。

  第十五條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治安(戶政)管理、教育訓練部門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工作的培訓、指導、檢查、督促,提高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外國人住宿登記表》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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