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地方公安機關與鐵路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管轄分工問題的批覆

本文件已於2018年4月12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2018年)廢止。
公安部關於地方公安機關與鐵路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管轄分工問題的批覆
公信安〔2002〕502號
2002年10月16日

河南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地方公安與鐵路公安在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等方面管轄分工問題的請示》(豫公明發[2002]241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鐵路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延伸到地方涉及鐵路業務的網點,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和計算機信息 系統發生的案件由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通公司面向鐵路系統以外發展的互聯網ISP、ICP和用戶,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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