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對《關於如何處罰盜用他人網上遊戲賬號等行為的請示》的答覆
本文件已於2011年1月1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2011年)廢止。 |
公安部關於對《關於如何處罰盜用他人網上遊戲賬號等行為的請示》的答覆 公信安〔2002〕445號 2002年9月16日 |
遼寧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
你處《關於如何處罰盜用他人網上遊戲賬號等行為的請示》(遼公密發[2002]88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行為人直接或間接盜用他人網上遊戲賬號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盜用遊戲玩家在網絡遊戲中獲得的「遊戲工具」等,屬未經允許,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行為,違反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辦法》第二十條進行處罰。
二、對於行為人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向他人兜售不能正常使用的遊戲輔助軟件的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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