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覆
公安部關於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覆 公安部第三局 2001年6月14日 |
公治[2001]60號 |
公安部關於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覆
編輯廣東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處:
你處《關於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請示》(廣公(戶)字〔2001〕0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我國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體、異體及冷僻字的問題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姓氏可以保留異體字外,應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中「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的規定辦理。對於過去群眾已使用繁體、異體或冷僻字登記姓名的,原則上可以保留。至於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漢字字庫容量的問題,可考慮通過加強系統建設予以解決。
二、關於我國公民姓名字數是否需要限制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規定,並考慮到我國民族眾多,姓氏較為複雜,有關風俗習慣各異等諸多情形,戶口登記機關就應也不便對公民姓名字數加以限制。
三、關於少數港澳同胞及華僑回內地定居入戶時要求使用中英文夾雜或全外文名登記戶口的問題。依據公通字〔1995〕91號文件要求,須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該欄填寫,但不允許填寫中英文夾雜的姓名。
公安部第三局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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