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
2001年5月31日

公安部關於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覆

編輯

公復字[2001]9號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關於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請示》(津公戶[2000]577號)收悉。經商外交部同意,現批覆如下:

  一、對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問題,應本着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為其辦理落戶手續。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我駐該國使領館開具的身份證明及對相關證件的認證。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的規定,夫婦雙方均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一方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一方為外國人,其在國內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應准予落戶。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夫婦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台灣出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應准予落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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