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對外籍案犯不宜採取收容審查措施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對外籍案犯不宜採取收容審查措施的批覆
1991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你廳《關於對刑事案件中的外籍案犯應採取何種偵察措施的請示》([91]藏公(外管)8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對外籍案犯原則上不宜採取收容審查措施。

  二、不屬於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不應適用《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拘留審查。

  三、對進行走私黃金、販賣毒品等罪犯,應該逮捕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刑事拘留;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對案情複雜,在刑事拘留期間無法查清的,可以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直至查清為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