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對盜用他人國際互聯網賬號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本文件已於2011年1月1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2011年)廢止。 |
公安部關於對盜用他人國際互聯網賬號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公信安〔2001〕186號 2001年4月10日 |
江蘇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盜用他人國際互聯網賬號行為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公廳[2000]40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包括國際互聯網賬號不屬於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對於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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