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排除干擾杜絕說情嚴格依法辦案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排除干擾杜絕說情嚴格依法辦案的通知 公通字〔1992〕33號 1992年3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最近,發現有人假冒公安部領導同志名義,對地方公安機關正在依法查處的案件進行疏通、說情,甚至無中生有地「傳達」領導同志的所謂幾條「批示」,嚴重干擾了正常辦案工作,造成極壞影響。為嚴格依法辦案,排除干擾,杜絕說情,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秉公辦案,堅決抵制說情風,保障辦案工作依法正常開展。
二、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承辦的案件,除某些重大案件、跨地區案件或涉外案件進行政策指導、協調和督辦外,不得超越法定程序干預案件的具體處理。
三、上級公安機關向下級公安機關交辦案件,應當正式行文,領導同志親自批示。特別緊急事項,應當由領導同志親自找下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負責人當面或電話交辦,或者由主管業務部門的值班人員電話傳達,通話雙方要作出記錄備查。除此之外,任何傳言和非正常途徑的交代不得為憑。
四、在辦案過程中,除主管黨政領導、上級公安機關過問外,對於領導機關的工作人員、家屬、子女、親朋好友的說情、疏通,應一概予以拒絕。
五、在辦案中,發現假冒領導同志批示、口頭指示的,要認真核對,嚴肅查處。
1992年3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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