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打死打傷其他被監管人員是否給予國家賠償問題的批覆
本文件已於2011年1月1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2011年)廢止。 |
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打死打傷其他被監管人員是否給予國家賠償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 |
公復字(2001)10號 |
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打死打傷其他被監管人員是否給予國家賠償問題的批覆
編輯遼寧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治安拘留所拘留人員打死同拘室治安拘留人員是否給予國家賠償的請示》(遼公監(2001)7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對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監管場所的被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期間打死打傷其他被監管人員的,如果不存在監管民警唆使毆打的情形,則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的國家賠償範圍。但是,公安機關負有保證被監管人員人身安全的責任,在監管場所出現被監管人員打死打傷其他被監管人員的情況,公安機關應該對受害人或者其家屬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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