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
公通字〔1993〕91號
1993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去年以來,少數大中城市相繼出現了一些民間「安全事務調查所」、「民事事務調查所」、「社會經濟事務偵探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機構。由於新聞媒介的宣傳,此事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據調查,此類機構多系社會閒散人員及政法系統的離職人員開辦,業務範圍大致是:受理民間民事、經濟糾紛;追索債務;查找親友;安全防範技術諮詢;受理涉及個人穩私方面的調查。鑑於這些民間機構的營業範圍、權利義務等均無法律依據,所經營的各類業務已有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門分工管理,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些手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了國家執法部門的部分權力,已經產生了一些問題。為此,現決定: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

二、對現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要認真清理,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禁止以更換名稱、變換方式等形式,繼續開展類似業務。

三、要加強對公安系統內部人員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任何單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協會、學會)和個人(包括離退休人員)組織或參與「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工作。

以上請報告當地黨委、政府,並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執行情況請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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