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調整對延長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審批權限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調整對延長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審批權限的通知
公通字〔2011〕27號
2011年8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對外國人拘留審查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商以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對外國人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個月。對無法立即遣送處境,釋放後無法保證安全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批准,拘留審查和監視居住時間可以延長至國籍認定並被遣送出境為止。」為提高執法效率,及時處理有關對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案件,公安部決定對外延長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的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可以授權本省、自治區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對外國人延長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以及審批延長至國籍認定並被遣送出境為止,並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即,縣級公安機關辦理的對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長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以及延長至國籍認定並被遣送出境位置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批,並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地(市)級公安機關辦理的對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長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以及延長至國籍認定並被遣送出境為止的,由本級公安機關決定,並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對外國人延長拘留審查、監視居住至國籍認定並被遣送出境為止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

  (一)同一案件涉及10人以上的;

  (二)違法嫌疑人60周歲以上的;

  (三)違法嫌疑人16周歲以下的;

  (四)違法嫌疑人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外國婦女的;

  (五)違法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六)其他案情重大複雜、易引起外交糾紛的。

  三、直轄市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可以對延長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的審批權限不做調整,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作出調整。

  四、調整對延長外國人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期限的審批權限後,省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所屬地(市)級公安機關開展此項工作的指導、監督,明確工作要求,掌握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地(市)級公安機關要嚴格執法程序,依法文明辦案,加強請示報告,確保辦案質量。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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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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