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01年被公安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84〕公發(字)117號
1984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集鎮戶口管理,以適應集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各級公安機關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納入規劃,加強領導,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理自理口糧的入戶手續要方便群眾,及時辦理。對要求辦理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的人員,屬於本鄉鎮的,應持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和工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或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向集鎮公安派出所或未設派出所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入戶,經審批同意入戶的,辦理戶口移動手續;屬於外鄉鎮的,應持原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和工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或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向集鎮公安派出所或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入戶,經審批同意入戶的,發給自理口糧《准予遷入證明》,到原住地辦理遷出手續。戶口登記機關仍可使用原來的遷移證件,加蓋「自理口糧」的印章。

  二、集鎮自理口糧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戶口變更更正登記,按集鎮現行戶口登記制度辦理。由集鎮遷往農村,以及集錦與集鎮之間的遷移不受限制。遷往縣城關鎮或其他城市的,應按過去遷往城鎮的有關規定,事先取得遷入地的《准予遷入證明》,現住地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三、登記自理口糧人員的戶口簿冊,可以沿用原有的戶口簿冊加蓋「自理口糧」印章,也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另行制定自理口糧戶口簿冊。

  四、各地、市、縣要健全戶口管理機構,加強集鎮戶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在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鎮,由派出所管理戶口。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集鎮和少數派出所警力不足,尚未接管戶口的集鎮,公安部門應主動協肋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儘快建立戶籍辦公室,配備戶籍管理人員,負責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遷出、遷入和暫住人口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有條件的也可兼管農村戶口。

  五、建立集鎮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制度。對正常的探親、訪友、旅遊、就醫等臨時居住居民家中的,按照城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登記管理。對從事建築、運輸、包工等集體性的暫住人口,由所在單位登記,及時報送公安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暫住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六、各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通知》的工作情況和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將貫徹情況,於本年末向公安部作一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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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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