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遼寧省公安廳勞改局對罪犯加減刑審核權限問題請示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遼寧省公安廳
勞改局對罪犯加減刑審核權限問題請示的批覆

〔63〕公發(勞)562號
1963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遼寧省公安廳:

  你廳勞改局一九六三年五月十七日(63)公勞獄字第十八號函,擬將對罪犯的加刑或減刑的審核權限下放給勞改支隊的問題,現批覆如下:

  對勞改犯人的加刑或減刑,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處理不當不利於對罪犯的改造,審核權限必須嚴格控制。因此,目前仍應按照勞改隊工作細則(試行草案)規定的原則執行。對於距省較遠交通不便的個別勞改單位,經過省政法三機關商定,可以委託專一級政法三機關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即加刑的案件由勞改單位報專署公安處審核同意後,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由當地人民法院判決;減刑、假釋的案件,由勞動單位報專署公安處同意後,送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核批准,但對於原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現在依照案件管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仍由勞改單位報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後,送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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