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防病毒卡等產品屬於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的批覆
本文件已於2018年4月12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2018年)廢止。 |
公安部關於防病毒卡等產品屬於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的批覆 公復字〔1995〕9號 1995年12月13日 |
浙江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防病毒卡、防病毒軟件、清病毒軟件是否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請示(浙公明發[1995]191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軟件、清病毒軟件等防止計算機病毒傳播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軟、硬件,均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請按《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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