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對福建省公安廳勞改局《關於清理勞教右派分子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覆

公安部對福建省公安廳勞改局《關於清理勞教右派分子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覆
公發(62) 25 號
1962年3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福建省公安廳,並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

你廳勞改局在《關於清理勞教右派分子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中,提出勞教右派分子死亡後的撫恤救濟問題;和保留公職的補發工資經費開支問題,我們同中央統戰部 和內務部作了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對保留公職的勞教右派分子死亡後的家屬撫恤,按照內務部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七日(61)內優字第九十二號關於右派分子死亡後家屬撫恤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即:他 們的家屬可按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撫恤規定,由民政部門給予撫恤。

(二)對開除公職的勞教右派分子因工死亡後的家屬撫恤,可由所在勞教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於死者勞教期間六至十二個月工資數額的撫恤金,特殊情況還可酌情增加。

(三)對開除公職、因病死亡的勞教右派分子的家屬,生活確實困難的,特殊情況還可酌情增加。

(四)保留公職的勞教右派分子的原有工資級別,是指處分後決定的級別,按此級別除去在勞教期間所得工資外的差額,沒有發給的,原則上由原單位補發。如原單位撤銷 或屬於編外,確實無法解決的,可單造預算請示省委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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