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獄辨
作者:楊夔二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867

搢紳先生牧於東郡,繩屬吏有公於獄者,某適次於座,承間諮其所以為公之道。先生曰:「吾每窺辭牒,意其曲直,指而付之,彼能立具牘,無不了吾意,亦可謂盡其公矣。」某居席之末,不敢以非是為決,因退而辯其公。

且《傳》曰:「君所謂否,臣獻其可。君所謂可,臣獻其否。」是謂彌縫其不至也。及君可亦可,君否亦否,故平仲罪邱據踵君之意,叔向譏樂王鮒從君者也。所以智詢於愚,以其或有得也。尺先其寸,或有長也。皆庸其涓滴,將助其廣大也。況末世纖狡,內外荏剛,烏有不盡其辭而能必究其情乎?使居上者得其情,屬踵而詰之,可謂合於理,未足言公也。忽居上者異於見,遠於理,亦隨而鞫之,取葉於意,所謂明於不法,烏可為公哉?且不師古之言,非不可為也,為之不能遠。不由禮之事,非不可行也,行之不能久。故君子盡心法古,動必本禮。將遠而不泥,久而不亂也。若乃告諸獄任意以為明,其屬狥已以為公。是使懷幸者有窺進之路,挾邪者有自容之門矣。矧叢棘之內,辛苦備至,何須而不克,而況承執政指其所欲哉?

嗚呼!欲人之隨意者,吾見亂其曲直矣。樂人之附已者,吾見汨其善惡矣。而猶伐其治,譽其公,無乃瞽者衒別諸五色乎?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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