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計字〔1989〕第138號 1989年8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財政部 |
文件 |
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費醫療管理制度,根據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和近幾年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新的情況,制定了《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1989年8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1條 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費醫療管理制度,根據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和近幾年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新的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公費醫療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身體健康而實行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國家通過醫療衛生部門向享受人員提供制度規定範圍內的免費醫療預防。
第3條 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應貫徹積極防病、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的原則,由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
第4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堅持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保證公費醫療制度的正確實施。
第5條 享受公費醫療的個人及其所屬單位,都有義務遵守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要切實加強對享受人員的思想教育,糾正和抵制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範圍
編輯第6條 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
一、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級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醫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學校的兼職代課教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在編的脫產人員,以及由縣或城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會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五、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經批准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制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殘廢軍人教養院、榮軍院的革命殘廢軍人。
七、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且退休後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准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計劃內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託培養、自費、幹部專修科學生)和經批准因病休學1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以及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內者。
十、享受公費醫療的科研單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費醫療單位招收的在編制的合同制幹部、工人(不含勞保福利實行統籌辦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國務院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
編輯第7條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的下列費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具體報銷比例由各地合理確定。
一、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藥費(含床位費、檢查費、藥品費、治療費、手術費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在就近醫療單位(國家、集體)就診的醫藥費。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親,在當地醫療單位(國家、集體)就診的醫藥費。
四、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恢復期,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治療的,經原治療單位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的醫藥費;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進行療養或康復醫療,經指定醫院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的藥品費。
五、因原治療單位沒有的藥品,必須外購(指到國家醫藥商店或其他醫療單位)並附醫院證明的藥品費。
六、根據規定轉外地醫療單位(國家、集體)治療的醫藥費。
七、計劃生育手術的醫藥費。
八、因病情需要,經治療單位出具證明安裝的進口人工器官,不超過國產最高價格部分的費用。
九、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按公費醫療、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應由公費醫療負擔的費用。
十、因公負傷、致殘的醫藥費用。
十一、用於危重病搶救或治療工傷所必須的貴重、滋補藥品(含血液製品)的費用。
第8條 自費範圍。除第六條規定的開支範圍以外的費用,由患者自理。舉例如下:
一、各種不屬於公費醫療報銷的自費藥品,異型包裝藥品,未經批准的外購藥品。
二、掛號費、出診費、伙食費、特別營養費、住院陪護費、特護費、嬰兒費、保溫箱費、產婦衛生費、押瓶費、中藥煎藥費(包括藥引子費)、取暖費、空調費、電話費、電爐費;病房內的電視費、電冰箱費等。
三、醫療諮詢費、醫療保險費(指醫療期間加收的保險費)、優質優價(指醫院開設的特診)費、氣功費(不含氣功治療費)。
四、非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組織的各種體檢、預防服藥、接種,不育症的檢查、治療費。
五、各種整容、矯形、健美的手術、治療處置、藥品等費用以及使用矯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費用。
六、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及會診交通費。
七、各類會議的醫藥費。
八、各種磁療用品費。
九、未經指定醫療單位介紹或公費醫療機構批准,自找醫療單位或醫師診治的醫藥費。
十、未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同意自去療養、康復、休養的醫藥費用。
十一、由於打架、鬥毆、酗酒、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十二、出國探親、考察、進修、講學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
十三、其他由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的費用。
第四章 公費醫療管理
編輯第9條 要建立健全公費醫療網點,指定公費醫療醫院,定點就醫。定點醫院的確定應由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和享受單位商定。有條件的定點醫院可設置公費醫療診室或指定專職醫生。
第10條 單位醫務室要建立職工健康檔案,並積極開展醫療預防宣傳。
第11條 各級醫療單位要完善會診、轉診制度。對疑難重症,其治療單位應組織醫生會診;本院無條件治療,必須轉診的,經科主任批准,提出轉診治療的建議。凡需轉外地治療的人員,應持指定醫院病情摘要,轉診證明及所在單位介紹信,經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轉診。凡轉到外省治療的,須經省(市)的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或衛生廳(局)審查批准,並事先與轉往的醫院聯繫妥當,取得同意後,方能轉院治療。
第12條 住療養院和康復醫院,應經原治療單位、接受治療單位、所在單位同意,並由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住療養院或康復醫療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如病情需要延長療程,應持上述三方證明,報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
第13條 醫療單位要切實加強藥品管理。除小賣部外,不得經營、銷售營養、滋補藥品和藥品以外的其他商品。醫務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公費醫療開支範圍、藥品限量的規定和用藥規範。對違反規定、濫用藥品、擴大開支範圍造成消費的,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14條 醫務人員要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努力學習醫療技術,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質量,堅持醫療原則,自覺糾正和抵制不正之風,模範遵守和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
第五章 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和職責
編輯第15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由政府負責人以及衛生、財政、組織、人事、醫藥、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以衛生部門為主,統一領導各級公費醫療工作,並設置辦事機構,配備相應編制的專職管理人員。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公費醫療的政策、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對本地區公費醫療工作的計劃、預測、組織協調、統計、調研等實施管理。
三、對本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和人員的範圍及資格的審核。
四、負責本級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編制和經費的管理使用,並向主管部門編報公費醫療經費決算。
五、對下級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六、公費醫療政策的宣傳、教育。
第16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各醫療單位,應設立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
二、組織、領導醫院公費醫療各項具體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本院公費醫療管理措施。
三、監督、檢查本院對公費醫療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公費醫療經費包給醫院或由醫院代管的,醫院應向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定期報送經費執行情況。
第17條 享受公費醫療人員的所在單位應設置公費醫療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當地公費醫療制度、規定,並具體制定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二、按規定定期向同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報送享受人數和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情況。
三、公費醫療經費包給單位或由單位代管的,單位應向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定期報送經費執行情況。
四、管理本單位涉及公費醫療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管理
編輯第18條 按規定應由國家負擔的公費醫療經費在國家預算中單列一款。經費預算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經由衛生部門撥付給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使用。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對醫療單位、享受單位和個人的經費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19條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包括下列各項:
一、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正常的醫藥費開支。
二、列入事業編制的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
第20條 公費醫療的預算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並監督執行)。
第21條 享受單位因辦公地點遷移,由甲地遷入乙地,其公費醫療關係,應辦理轉移手續,即由甲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由乙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公費醫療事宜。
第22條 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遷移的中央駐地方單位,應由遷出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由遷入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公費醫療事宜。遷移人數較多時,遷出地和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遷移人數,報請財政部辦理公費醫療經費的劃轉手續。
第23條 享受公費醫療人員調入其他享受單位,應辦理公費醫療關係轉移手續,即由調出單位出具證明,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公費醫療事宜。
第24條 中央駐地方單位的公費醫療,由當地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25條 高等學校帶工資的大學生,其醫藥費由原單位在有關經費中安排。
第七章 公費醫療工作的監督、檢查
編輯第26條 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對公費醫療享受單位、醫療單位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制定相應的措施、條例。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個人和所有醫療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公費醫療管理制度和規定,接受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27條 公費醫療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對醫療單位、醫藥銷售單位藥品購銷範圍、醫療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對醫療單位、公費醫療享受單位執行公費醫療人員享受範圍、經費開支範圍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對醫療單位,公費醫療享受單位醫療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對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醫藥費報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28條 公費醫療檢查可採用組織自查、聯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有條件的可配備專業人員檢查。檢查結果應由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及時向有關單位通報。
第八章 公費醫療工作的考核獎懲
編輯第29條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公費醫療工作的考核制度,制定獎懲條例,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對下級管理部門、享受單位、醫療單位的考核,享受單位對享受人員的考核以及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對享受單位及個人、醫療單位的獎懲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30條 對加強和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模範執行公費醫療政策、規定,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或獎勵。對管理鬆弛、違反規定造成損失消費的醫療單位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紀金額和加成收入,並處以罰款等處分,沒收和罰款全部上繳財政。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公費醫療享受人員違反公費醫療規定造成損失消費的,應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編輯第31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32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33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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