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

六盤水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六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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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六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六盤水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六盤水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

(2019年6月27日六盤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統籌各類市政管線敷設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集約節約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城市基礎承載能力,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和諧美麗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等活動。

中心城區規劃區是指六盤水市中心城區、六枝特區中心城區、盤州市中心城區規劃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

本條例所稱市政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單位和個人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供冷、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線。

第四條 管廊的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安全運營、依法入廊、有償使用、集約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管廊覆蓋區域內,各類管線應當進入管廊,避免架空敷設或者重複開挖道路。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組織領導城市規劃區內管廊相關工作,積極推進管廊建設。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管廊的規劃和建設等工作。鐘山區人民政府、水城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管廊的相關工作。

六枝特區人民政府和盤州市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六枝特區城市規劃區、盤州市城市規劃區區域內管廊的規劃和建設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六枝特區人民政府和盤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管廊建設納入績效考核,建立有效督查制度,定期對管廊建設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建立管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管廊專項規劃,並監督指導管廊的運營和維護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

鼓勵科研創新,推廣智慧管廊設計,提高管廊建設、管理水平。

第九條 管廊建設、運營維護及監督管理應當建立完備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推動管廊智能化管理,促進管廊信息資源在管廊建設、運營維護單位和管線單位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內部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和動態更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統一實施的原則,與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海綿城市、城市排水防澇、人民防空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結合城市新建區域、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等區域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二)結合軌道交通建設、地下道路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三)結合城市更新、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新建或者改造市政管網以及高壓架空線路入地等,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四)兼顧海綿城市建設、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適當預留管廊空間和容量;

(五)符合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和管廊專項規劃,結合實際情況,同步建設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道路改造以及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統籌規劃管廊建設。

第十三條 管廊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管廊和各入廊管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充分考慮各類管線接入、敷設、引出支線等需求,並預留一定的發展空間。

管廊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各管線單位的意見,評審時應當有管線單位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管廊建設應當落實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已建設管廊的覆蓋區域,管廊專項規劃規定的所有管線應當按照要求入廊。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統籌推進既有管線逐步有序入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除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管線單位在已建設管廊的覆蓋區域內,申請在管廊外新建管線、管道或者架空線路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

第十六條 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對於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任何單位挖掘道路敷設管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規範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二)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三)管廊已經滿載;

(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四)項在批准前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

第十七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設施、河道以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蹟保護、軍事用地、樹木保護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中應當保護現有地下設施。對應當入廊但已經敷設於地下的管線,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管線單位協商遷改事宜,不得擅自破壞。

第十八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九條 管線敷設與管廊建設可以同步進行。

管廊建設應當為提高運營、管理能力的相關設施預留空間。

管廊斷面應當滿足所在區域相關管線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的空間要求,並配建人員檢修通道,合理設置出入口。

第二十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管線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管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將管廊移交給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統一管理維護,並在竣工驗收後9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與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辦理管廊交接手續,交接過程中發現管廊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書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負責開展管廊的日常運營維護工作。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日常維護,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與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安全管理職責、日常維護及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持管廊內的安全、整潔和通風良好,做好防盜、排水等工作,避免並及時排除妨礙管廊、管線安全運營的情勢發生;

(二)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施工、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五)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運營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因管廊設計缺陷、工程質量不合格、管理不善、維護不力等,導致入廊管線損毀或其他無法正常運營的情形的,管廊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營;

(二)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不得擅自損壞管廊設施、破壞管廊安全運營,不得破壞其他管線的運營;

(三)建立管線定期巡查制度,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並接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並制定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線安全應急預案,並報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備案;

(六)保障管廊安全運營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因入廊管線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過錯,導致管廊、其他管線損毀或者其他無法正常運營的情形的,管線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入廊管線發生故障時,管線單位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搶險工作,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管廊發生事故,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按照管廊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搶險、搶修工作,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管廊發生事故,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在發生事故3日內按照規定補辦道路挖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管廊產權單位、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取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同意前,工程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建設。

移動、改建管廊的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管廊建設單位、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落實各自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四)制定本單位管廊事故和管線故障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範圍,向社會公布,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在施工中按照該保護方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挖掘城市道路;

(三)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四)爆破;

(五)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有權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對可能危及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一)擅自開啟各類孔口蓋板或者通過各類孔口蓋板進入管廊;

(二)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廊的安全警示標識;

(三)傾倒污水、建築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放射性的物質;

(五)損壞、占用管廊;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敷設管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管線應當入廊而未按要求入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敷設管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線、管道或者架空線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管廊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移交管廊或者相關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個人可以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對個人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審批建設管廊、管線的;

(二)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管廊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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