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保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規定

蘭州市保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規定
制定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蘭州市保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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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市保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規定 =

(1999年8月20日蘭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26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0年10月12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2010年11月26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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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保護和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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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形成一定規模或占據重要位置,需要重點保護的城市公共綠地(含相關設施)。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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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河兩岸的濱河綠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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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東方紅廣場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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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明示範街和標誌性道路按規劃配置的植物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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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廣場、橋頭或重要地段超過500平方米的綠地和遊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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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三)、(四)項需要明確具體地點的和以後增加列入本規定保護的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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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城市重點公共綠地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把保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作為建設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制定目標,定期考核,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和組織協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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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其管轄權限和職責分工,對城市重點公共綠地逐塊劃定保護範圍,建立檔案,設置標誌,依法監督管理,保證各自管轄範圍內的綠地面積不減少、樹木花草生長良好和有關功能設施正常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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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綠化用地規劃和有關建(構)築物的審批,配合做好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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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出租、轉讓城市重點公共綠地,改變其用途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不得在其保護範圍內新建與園林景觀無關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發生上述情形,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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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穿越或者臨時占用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須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落實恢復綠地和相應的補救措施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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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規劃設計和更新改造,必須體現布局合理、造型精美、各具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規劃設計和更新改造方案按其重要程度和不同規模,分別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審定;特別重要或規模很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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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市重點公共綠地必須按審定的規劃進行建設。在其保護範圍內,因歷史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單位,應當服從規劃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擴大非綠化用地或者修建封閉式圍牆。城市重點公共綠地周圍新建建(構)築物應當與綠地保持合理距離,保證樹木花草生長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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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日常種植、管護工作,由負責管理的部門向行業和社會招標,確定責任管理單位,並以責任書或合同方式規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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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定對單位、個人禁止的行為及其他限制性要求,均依照《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規定從嚴管理,維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優美環境。在城市重點公共綠地保護範圍內,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罰款的,由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規定數額及幅度的1至3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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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永登、榆中、皋蘭縣和紅古區城鎮重點公共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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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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