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管理條例

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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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5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5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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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管理條例

(2014年4月28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南北兩山綠化成果,促進南北兩山綠化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北兩山綠化的規劃建設、經營保護和監督管理。

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南北兩山綠化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南北兩山綠化建設規劃,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建立義務植樹基地或者承擔綠化任務,並負責經營建設和管護。

第四條 南北兩山綠化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分步推進、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南北兩山綠化工作,履行南北兩山綠化的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審批、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執法檢查和考核檢查等職責。

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南北兩山綠化工作,具體負責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南北兩山綠化的項目實施、工作落實、執法檢查和對承包單位的檢查指導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南北兩山綠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南北兩山綠化是社會公益事業,南北兩山綠化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籌措為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北兩山綠化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應當隨着綠化成本和綠化標準的提高逐年增加。綠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南北兩山綠化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撥付的專項資金;

(三)社會投資、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七條 凡在蘭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南北兩山綠化義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總結宣傳蘭州南北兩山綠化精神,推廣南北兩山綠化工作經驗,更好地發揮南北兩山綠化的經濟、社會、生態等綜合效益。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承包荒山、認養林(樹)、紀念林(樹)等各種形式參與南北兩山綠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害南北兩山綠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八條 對南北兩山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綠化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制定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並協調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南北兩山綠化應當按照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正確選擇綠化樹種,大力推廣使用優良樹種,宜林則林、宜草則草。要結合天然林保護、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重點生態工程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編製造林作業設計,嚴格按照作業設計進行施工。

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樹種、草種的選擇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內國有宜林荒山荒地,由縣(區)人民政府作為綠化用地,承包給單位和個人進行綠化。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綠化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投資建設的綠化林地,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林地林木、基礎設施等資產進行評估,並將其評估報告作為林地流轉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 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內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造林綠化,也可以承包給單位和個人造林綠化。

第十三條 承包綠化區域內的插花耕地,經國土主管部門批准,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另行調劑置換,用作綠化。對其中投入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園等,由置換雙方協商、發包方審核,採取租賃、入股或者其他補償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國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間,由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設立專業場站負責綠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南北兩山綠化水利主體工程、防火主幹道路等基礎設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綠化承包者共同籌資,按總體規劃建設和維護。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化承包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承包合同約定,建立責任管理制度,落實管護措施,負責有關配套建設。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十六條 南北兩山承包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承包合同連續兩年完成綠化任務的,可以申請辦理林權證。

林權證由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縣(區)人民政府核發證書,林權期限為70年。

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通報林權證發放情況。

第十七條 南北兩山綠化誰投資、誰受益。綠化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在承包範圍興辦林場和養林企業的經營權、財產所有權等受法律保護。

共同投資形成的林地林木、設施等權益應當分清資產所占比例和收益所占比例。

第十八條 綠化承包者造林綠化面積達到總承包面積70%,經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未超過30%的承包面積中,興辦種植、養殖、加工、文化、休閒、服務等養林企業和教學、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養林企業的認定,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養林企業證書。

養林企業應依法納稅,市、縣(區)財政應當將養林企業所交稅金中納入本級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內按年度列支給養林企業,用於南北兩山綠化。

第十九條 綠化承包者修建直接為南北兩山綠化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綠化承包者用於南北兩山綠化的苗木,由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荒山造林的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南北兩山綠化供水系統的用電按農業高揚程灌溉優惠電價收取。取自農業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價按農灌標準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統和通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供水的,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二條 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協調辦理承包手續,縣(區)人社部門負責其檔案管理、關係接轉和代辦社會保險金的繳納手續。

外地來本市承包南北兩山綠化面積超過五十畝並按承包合同完成綠化任務,要求在本市落戶的,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批准,可以辦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蘭州市居民戶口。

第二十三條 經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可依法繼承、抵押、入股。

繼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利配套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依法流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在流轉過程中不得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不得造成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綠化承包者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的要求進行立項和設計,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按職責分工報請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重大綠化開發工程的設計方案審定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參加。

綠化開發建設工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同時編報地質災害預防和水土保持方案,並在主體項目的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同步進行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測設計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非承包者占用兩山林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經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規劃、國土、林業、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北兩山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林地、林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綠化承包者應當做好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上報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水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林木生長需求統籌安排用水計劃,定期適量灌水,推廣節水灌溉技術。

第三十條 市森林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範圍的林地、林木、設施保護和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盜伐林木和破壞水利配套設施等犯罪活動。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化承包者應當配合森林公安機關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綠化承包者應當做好承包區域內防火、防盜、防汛及抗旱工作,積極預防地質災害,加強安全生產,保障林地林木資源和人民生產生活安全。

在南北兩山地質災害高發易發區域內進行綠化建設,應當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綠化灌溉作業應當採取預防地質災害的技術和工程措施。

第三十二條 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考核內容和指標,與綠化承包者簽定年度目標責任書,組織年度檢查和考評,將考評結果作為獎懲的依據;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承包者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承包者整改,鞏固綠化成果。

第三十三條 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內批准建設的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南北兩山綠化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二)毀林開墾的;

(三)擅自挖沙、採石、取土的;

(四)盜伐、濫伐樹木的;

(五)放牧、獵捕野生動物的;

(六)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渣,超標排放污水,毀壞林木植被或者對林木植被構成威脅的;

(七)擅自修建建(構)築物的;

(八)毀壞林業基礎設施的;

(九)其他損毀林地及林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火源;嚴禁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擅自貯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建護林防火隊伍,落實護林防火措施和責任。綠化承包者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工作,在承包區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和配備防火器材,並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六條 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內的公墓區,應當在批准的範圍內建設,不得任意擴大。

經營公墓區的單位必須履行綠化、防火責任。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內的公墓區,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政、公安部門劃定專門的用火場地,設立專門的用火設施,禁止在規定場地和設施外用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根據承包合同和年度目標考核結果,對未完成當年綠化或者管護任務的綠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或者管護任務又不採取措施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上水工程、道路等林業基礎設施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資源浪費,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林木植被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渣以及超標排放污水毀壞林木植被或者對林木植被可能造成損害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損害林木植被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範圍的非公墓區設置墳地、墳墓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限期搬遷,逾期不搬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違反森林防火規定行為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惡意侵害南北兩山林木、林地和防火、道路、水利工程等設施設備以及擾亂林區社會治安的,由市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部門和其他相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南北兩山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直接為南北兩山綠化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

(二)培育、生產、貯存種子、苗木的設施;

(三)林業科研、試驗、示範設施;

(四)管護及辦公設施;

(五)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

(六)環境整治、地質災害隱患消除設施。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制定 2000年修訂的《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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