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

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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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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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

(2009年8月14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 2012年2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加強生產經營管理,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經專門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的蔬菜產品。

  本條例所稱的無公害蔬菜基地,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

  第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蔬菜基地管理、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等機構分別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縣(區)工商、質監、商務、國土、規劃、環保、衛生、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實施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加強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管。

  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對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公害蔬菜發展規劃,按照社會發展與無公害蔬菜規模相協調的原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推動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不斷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並加大財政投入,安排相應經費,用於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督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制定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組織開展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無公害蔬菜的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標準化生產技術。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質量安全意識,保障消費安全。

  第七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無公害蔬菜的市場信息體系,為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技術指導和信息諮詢,並根據需要開展其它相關服務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產地管理

  第十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實行產地認定製度。

  具備一定規模的蔬菜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從事蔬菜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蔬菜生產者),均可向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認定申請。認定的具體辦法和程序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認定並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繪製詳圖、標定實地、登記造冊、設置標示,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實行嚴格保護和管理,嚴格控制徵用、占用。經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除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徵用、占用或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三條 確需徵用、占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按有關審批權限和程序,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用、占用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和其他蔬菜基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緩繳、減繳、免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凡未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五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平方米不低於15元的標準徵收。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基地管理機構負責徵收,並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國庫。財政、審計部門對其徵收、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實行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公害蔬菜基地的環境保護。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無公害蔬菜基地環境進行監測與評價,重點預防和治理工農業生產、城鄉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對無公害蔬菜基地造成的污染。

  第十七條 禁止在無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在無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工程項目。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指導、監督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按照規定使用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業投入品,引導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生產規範、技術推廣體系和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有關標準與規範,在生產經營的重要環節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高毒、高殘留農藥實行定點經營。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經營台賬。

  禁止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內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實行生產記錄製度。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要求,進行標準化生產,並將生產過程中的下列事項如實記載:

  (一)種子(種苗)的來源、品種;

  (二)土壤處理情況;

  (三)灌溉用水情況;

  (四)病、蟲害發生情況;

  (五)農藥、肥料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的使用情況;

  (六)蔬菜收穫、貯藏及出售情況;

  (七)其他應當記錄的事項。

  生產手冊記載應當真實完整,保存期二年。

  第二十一條 鼓勵無公害蔬菜生產者使用生物農藥、生態肥料、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

第四章 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實行產品認證和標誌制度。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無公害蔬菜產品的認證和標誌管理工作。

  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序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

  第二十三條 經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的無公害蔬菜產品目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無公害蔬菜經產品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後,生產者應當按照認證證書規定的品種、數量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無公害蔬菜產品進入市場,應當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取得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的,可以在產品的包裝、標籤、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不得超出認證證書規定的品種、數量等範圍。

  禁止出借、轉讓、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禁止偽造、冒用無公害蔬菜產品認證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採取產銷掛鉤、產銷一體、連鎖配送等多種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公害蔬菜經營應當實行進銷台賬、索證索票制度,確保經營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合格。

  第二十六條 經營無公害蔬菜的批發市場、超市應當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點,配備檢測儀器和經市級以上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培訓合格的檢測人員。農貿市場、社區市場應當逐步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點。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無公害蔬菜經營進行監督抽查。根據需要,有權抽取樣品進行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數量進行。

  對依法進行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 無公害蔬菜銷售實行市場准入制度。

無公害蔬菜的銷售應當憑農產品產地證明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明進入市場。包裝的無公害蔬菜應當在包裝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單位、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等級等標識內容。

  對經營者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達不到無公害標準的蔬菜不得上市銷售。

  第二十九條 本市無公害蔬菜銷往外地,應當有無公害農產品標識和市、縣(區)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無公害蔬菜質量合格證明。

  本市外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無公害蔬菜品牌產品,應當統一包裝、統一標識。

  第三十條 經檢測達不到無公害蔬菜標準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經營者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由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履行,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無公害蔬菜的生產、包裝、儲藏(保鮮)、運輸、銷售等環節,都應當遵守相關標準,符合技術規程要求,並對主要事項和相應的技術指標進行記載。發現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無公害蔬菜產品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追溯發生問題的環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的蔬菜生產者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關程序報請撤銷其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和產品認證證書:

  (一)擅自變更認定產地範圍的;

  (二)產地環境發生變化達不到標準的;

  (三)使用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產品經檢測連續三次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無公害蔬菜基地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土地原狀,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罰。確實無法恢復無公害蔬菜基地原種植條件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無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無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工程項目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無公害蔬菜基地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並進行治理。治理達不到要求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履行,所需經費由責任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在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內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所造成的後果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無公害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無公害蔬菜質量監督檢查的,或者在被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無公害蔬菜批發市場、超市、農貿市場、社區市場發現銷售不符合無公害蔬菜質量安全標準,隱瞞不報並允許其繼續銷售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銷售無公害蔬菜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無公害瓜果、百合、馬鈴薯、食用菌等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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