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四五」期間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和軍警用工作犬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十四五」期間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和軍警用工作犬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8號
2021年4月12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十四五」期間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和軍警用工作犬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加強物種資源保護,支持軍警用工作犬進口利用,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植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種植園進口的用於科研、育種、繁殖的野生動植物種源,以及軍隊、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軍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商品清單》由林草局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印發,並適時動態調整。

三、申請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的單位,應向林草局提出申請,林草局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後,由林草局函告海關總署(需註明批次),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林草局函告的第一批名單,以及林草局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印發的第一批《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商品清單》,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准予退還。以後批次的名單、清單,自印發之日後第20日起實施。

四、申請免稅進口軍警用工作犬(稅則號列01061910)、工作犬精液(稅則號列05119910)及胚胎(稅則號列05119920)的單位,應向公安部、安全部或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以下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後,出具有關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屬於免稅範圍的確認文件。有關確認文件格式由主管部門向海關總署備案。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准予退還。

五、取得免稅資格的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和軍警用工作犬的減免稅手續。本通知第三、四條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進口單位申請准予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和軍警用工作犬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六、進口單位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分別報送本通知第三、四條中確定該進口單位名單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確定變更後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確定結果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海關總署(並註明變更登記日期),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七、進口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和軍警用工作犬相關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本通知剩餘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八、免稅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假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經林草局或主管部門查實後,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本通知剩餘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九、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林草局、主管部門加強政策執行情況評估。

附件:「十四五」期間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和軍警用工作犬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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