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賀榮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4年4月23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三號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賀 榮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一、基本情況

編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司法部堅持把機構改革涉及法律法規專項清理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成立了機構改革涉及法律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方案,加強統籌協調,會同各有關單位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清理結果,需要修改的法律共有6部。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3部法律將全面修訂,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3部法律,需要就重點問題一攬子修改。司法部會同有關單位起草了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編輯

修正案草案主要針對機構改革涉及有關國務院部門職能優化調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3部法律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科技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農村科技進步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為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九條中的「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刪除,「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等部門」;將第十九條中的「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會同相關部門」;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調整議事協調機構的決策部署,優化了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職責,明確其仍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劃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職責,不再保留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為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

(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將科技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為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主體的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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